与投标人相关人员须回避评标
作者:张斌伟 王俊菊 发布于:2011-10-20 09:1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本报9月7日第1225期3版“案例细点评”栏目中刊发的文章《非在职人员可以担任采购人代表吗?》引起了读者的专业思考。其中,某采购中心(以下用“×采购中心”指代)负责人来电说文中所述案例与该中心操作的一个项目相似,并发表了一下自己的观点。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也对文中所述案例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案例回放
近日,在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一个为某街道办公室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的项目开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该街道办与某律师事务所涉嫌串标,该街道办居然安排参与投标的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陈××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开评标,并作为该项目的评委进行评标打分……评标委会员的其他成员在投标律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中发现陈××的身份后,遂认定该律师事务所的投标行为无效。
最终,陈××仍然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参与打分,该项目由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中标,陈××也签字确认。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该违规律师事务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深圳某区行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中心:陈××有采购人授权
×采购中心负责人说,《政府采购信息报》将这个案例引用到“操作与实务”版的品牌栏目之一“案例细点评”中,很有代表性,对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操作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有必要通过《政府采购信息报》说明×采购中心操作的项目与文中所述案例的几点不同,以免对该采购中心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拥有不少于10名持合法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在评审前的资格审查时,该律师事务所已因不符合本要求而被淘汰。
其次,采购项目评审前,采购人(街道办)给采购中心开具了授权书,授权陈××参与该项目评审,陈××给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身份证。同时街道办也证实陈××是其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不便让陈××回避,如果陈××的身份有问题,则属采购人把关不严。
再次,×采购中心所在地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目前正在调查此事,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
专家:工作证决定陈××是否回避
在《非在职人员可以担任采购人代表吗?》一文中,有关专家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投标被认定无效后,陈××可继续参与项目评标,其确认的项目采购结果有效。
对此,沈德能律师持有不同观点:非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并不违法,但陈××是本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依法必须回避,继续参加评标不合法;应依据调查结果确定陈××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涉嫌串标,如果确有串标,则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于陈××依法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因而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终止招标活动,重新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对于×采购中心负责人描述的该采购中心操作的项目情况,沈德能律师认为,如果陈××出示的是街道办的工作证,并且街道办也证实陈××是其工作人员,则采购中心可以继续组织评标,采购结果有效。一旦出现问题,有关部门应追究采购人的责任。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也对文中所述案例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案例回放
近日,在某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一个为某街道办公室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的项目开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该街道办与某律师事务所涉嫌串标,该街道办居然安排参与投标的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陈××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开评标,并作为该项目的评委进行评标打分……评标委会员的其他成员在投标律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中发现陈××的身份后,遂认定该律师事务所的投标行为无效。
最终,陈××仍然以评标专家的身份参与打分,该项目由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中标,陈××也签字确认。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该违规律师事务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深圳某区行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中心:陈××有采购人授权
×采购中心负责人说,《政府采购信息报》将这个案例引用到“操作与实务”版的品牌栏目之一“案例细点评”中,很有代表性,对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操作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有必要通过《政府采购信息报》说明×采购中心操作的项目与文中所述案例的几点不同,以免对该采购中心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采购中心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截至本项目开标之日,拥有不少于10名持合法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在评审前的资格审查时,该律师事务所已因不符合本要求而被淘汰。
其次,采购项目评审前,采购人(街道办)给采购中心开具了授权书,授权陈××参与该项目评审,陈××给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出示了工作证、身份证。同时街道办也证实陈××是其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不便让陈××回避,如果陈××的身份有问题,则属采购人把关不严。
再次,×采购中心所在地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目前正在调查此事,并将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
专家:工作证决定陈××是否回避
在《非在职人员可以担任采购人代表吗?》一文中,有关专家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投标被认定无效后,陈××可继续参与项目评标,其确认的项目采购结果有效。
对此,沈德能律师持有不同观点:非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并不违法,但陈××是本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依法必须回避,继续参加评标不合法;应依据调查结果确定陈××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涉嫌串标,如果确有串标,则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于陈××依法必须回避而没有回避,因而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终止招标活动,重新组织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对于×采购中心负责人描述的该采购中心操作的项目情况,沈德能律师认为,如果陈××出示的是街道办的工作证,并且街道办也证实陈××是其工作人员,则采购中心可以继续组织评标,采购结果有效。一旦出现问题,有关部门应追究采购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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