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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记录”界定将有据可依

作者:湘 樟 发布于:2011-11-08 15:4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期,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某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呼叫中心子系统设备”部分采购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时,共有7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开标之日,投标人均派授权代表参加。随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B公司为上述项目第一包,第二包中标人,并在随后将评标结果在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然而,参与投标的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却随后就该采购项目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A公司作为投标人之一,对B公司的投标资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B公司涉嫌与该市原医疗保险信息中心主任张某贪污受贿案有关,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的违法记录,不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故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针对A公司的质疑,采购中心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明,2002年7月至12月B公司确与医保信息中心签订采购合同,但该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且采购活动发生在3年之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而在此案例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重大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但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说明B公司在前三年内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中心经过调查,也未发现B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采购中心认为A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所以,对于A公司的质疑不予支持。
  
  通过此案例,我们发现其中的一个关键词--重大违法记录。什么是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在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提出要求的时候,仅在第五款中提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怎样的违法记录才算是“重大”呢?近日笔者在某市的采购文件中看到这样的描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如合同诈骗、逃税漏税,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其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认定过程中,质疑人应当提供必要线索,采购人应当进行必要调查,采购人调查有困难的应当报监管部门,要求监管部门调查。
  
  另外,近期对外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也着重对此进行了阐述,其中指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一)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除外。(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刑事判决。”政府采购业界普遍认为,明确“重大违法记录”对实际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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