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法理不容
作者:郭力田 发布于:2011-11-10 09:4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日前,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了一个文化活动室配套书柜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整个招标过程流程规范、程序合法,最终经过评标专家的集体评审,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但中标公告发出后,却遭到了多家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而且质疑内容全部为中标供应商涉嫌社保金缴费票据造假,一致要求认定A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供应商质疑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显示,质疑情况属实,同时,参与该项目竞争的供应商还有6家也存在资质材料造假的问题。
于是,该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上述情况汇报给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据此决定:该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并取消A公司的本次中标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在上述案例中,部分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暴露出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审查资质证明材料时的不严格或不专业等问题。
政府采购业内专家分析,除了审查不到位外,供应商敢于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还可能存在两种原因:一是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过高,供应商为谋取中标铤而走险;二是各地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不处罚,致使造假者泛滥。
为此,专家建议,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标前设防、标中细审、标后纠错”等三方面的工作。
具体而言,“标前设防”,即设置评标要素时,要避免出现给供应商钻空子造假的要素,前移资格性审查,发售招标文件时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对照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提供招标所要求的全部证件原件,复印件则须加盖注册登记地工商部门的审核印章,资质证书不全者不予售标,视情况对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的办事人员进行身份鉴别,必要时可以与其公司取得联系;“标中细审”,即开标时首先审验投标文件的外观和投标保证金,以及法人授权书,印章是否齐全、有无代签字,评标时评委应对有疑点的投标文件启动“问题澄清”程序,不能带着问题评标,对问题的处理要准确,不可似是而非;“标后纠错”,即评标结果公告期间,要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特别要重视对供应商资质性材料质疑的处理,把资格资质招标后期的审查工作与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时纠正评审错误。
此外,还有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建议,应建立“审查、监督、惩处、共享”四种机制。
“审查机制”,即一方面靠专业人士审查,将工商、税务部门有相关能力的专家充实到专家库中,建立专门的资格审查专家库,在选取时有所侧重。另一方面靠项目执行人审查,通过外训内培等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从业人员在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监督机制”,即不但要加强内部监督、监管部门监督、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还要依托社会来强化监督力度;“惩处机制”,即供应商造假一经发现,必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共享机制”,即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掌握各地各种费用的缴费渠道和方法,并与其他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信息互通体系,亦可在全国建立共享的信用体系,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日前,某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了一个文化活动室配套书柜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整个招标过程流程规范、程序合法,最终经过评标专家的集体评审,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但中标公告发出后,却遭到了多家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而且质疑内容全部为中标供应商涉嫌社保金缴费票据造假,一致要求认定A公司的中标结果无效。
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供应商质疑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显示,质疑情况属实,同时,参与该项目竞争的供应商还有6家也存在资质材料造假的问题。
于是,该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上述情况汇报给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据此决定:该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招标,并取消A公司的本次中标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以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在上述案例中,部分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暴露出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审查资质证明材料时的不严格或不专业等问题。
政府采购业内专家分析,除了审查不到位外,供应商敢于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还可能存在两种原因:一是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过高,供应商为谋取中标铤而走险;二是各地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不处罚,致使造假者泛滥。
为此,专家建议,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标前设防、标中细审、标后纠错”等三方面的工作。
具体而言,“标前设防”,即设置评标要素时,要避免出现给供应商钻空子造假的要素,前移资格性审查,发售招标文件时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对照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提供招标所要求的全部证件原件,复印件则须加盖注册登记地工商部门的审核印章,资质证书不全者不予售标,视情况对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的办事人员进行身份鉴别,必要时可以与其公司取得联系;“标中细审”,即开标时首先审验投标文件的外观和投标保证金,以及法人授权书,印章是否齐全、有无代签字,评标时评委应对有疑点的投标文件启动“问题澄清”程序,不能带着问题评标,对问题的处理要准确,不可似是而非;“标后纠错”,即评标结果公告期间,要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特别要重视对供应商资质性材料质疑的处理,把资格资质招标后期的审查工作与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时纠正评审错误。
此外,还有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建议,应建立“审查、监督、惩处、共享”四种机制。
“审查机制”,即一方面靠专业人士审查,将工商、税务部门有相关能力的专家充实到专家库中,建立专门的资格审查专家库,在选取时有所侧重。另一方面靠项目执行人审查,通过外训内培等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从业人员在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监督机制”,即不但要加强内部监督、监管部门监督、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监督,还要依托社会来强化监督力度;“惩处机制”,即供应商造假一经发现,必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共享机制”,即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掌握各地各种费用的缴费渠道和方法,并与其他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信息互通体系,亦可在全国建立共享的信用体系,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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