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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并非“竞谈”惟一评审标准

作者:蒙锡新 发布于:2011-11-16 15:1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2011年9月下旬,贵州省罗甸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罗甸采购中心”)受某采购单位委托,就其所需的白马王子四季豆、红花四季豆、光叶紫花苕、箭舌豌豆种子等组织了竞争性谈判采购。
  
  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参与谈判,他们的报价分别为:A公司472740元,B公司484140元,C公司272840元,D公司468900元。C公司报价与其他三家的报价差距之大引起了谈判小组的注意。
  
  在与C公司进行谈判时,谈判小组要求其介绍所投四季豆种子的特性,C公司陈述不太清楚,只知道产地是广西。
  
  而在此之前,罗甸县蔬菜开发办公室就分别与贵阳、广西等地经销四季豆种子的批发商及育种基地进行过价格咨询,贵阳某经销商的批发价为每吨39000~45000元;广西柳州的批发价最低幅度也在每吨26000~29000元之间。但C公司的报价却是:白马王子四季豆每吨18000元,红花四季豆每吨17500元。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A、D公司的第二次报价比第一次报价分别降低了54900元、15160元;B、C公司无二次报价。
  
  最后,谈判小组确定C公司为预成交供应商。为了确保种子的质量及纯度,谈判小组明确由C公司在谈判结束后三日内向罗甸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C公司如期提交了书面解释材料,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谈判小组经过一番讨论分析,认为C公司提供的材料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而此时,C公司也提交书面材料,表示主动放弃本项目的预成交供应商资格:“由于时间紧,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在竞争性谈判中成为预成交商后,才知道我公司准备的白子四季豆与白马王子四季豆不是同一品种,市场价格也存在差异。经慎重考虑,我公司决定主动放弃预成交商资格,并自愿放弃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最终,谈判小组按顺序将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
  
  专家点评
  
  在本案例中,C公司的问题在于:对政府采购工作认识不足;对农资市场的调查不够深入细致。
  
  从C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格文件、投标产品的介绍、公司业绩等情况看,C公司于2010年11月成立,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操作流程的经验不足,编制谈判响应文件的人员不够专业,针对性不强,其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存在以低价获取成交机会的嫌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的职责;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因此,当C公司按规定如期提交了书面解释材料,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谈判小组作出了“C公司提供的材料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决定。鉴于C公司主动放弃预成交供应商资格和之前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给出了合理而客观的理由,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三条,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最终按报价高低顺序将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为成交供应商。
  
  此外,笔者建议,政府采购业务主管部门在适当时候,应以适当方式对农资供应商进行农资采购的资质要求、投标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评标环节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采购效率,减少质疑投诉几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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