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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标时不可为供应商汇总单价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1-11-22 13:3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的委托,9月21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智能化系统项目所需的设备及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10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公示了中标结果,A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参与该项目投标的B公司对A公司为中标人这一结果提出了质疑。
  
  B公司在质疑中称,从技术层面讲,虽然A公司的投标报价略低于自己的报价,但A公司所投产品的质量远远不如自己所投的产品。而在这个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价格分只占总分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A公司不应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表示,此次采购中,评标专家的评审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的,A公司所投智能化系统项目所需的设备品牌没有B公司所投的名气大,市场占有率也不如B公司所投设备。但A公司对相关服务却给予了更优的承诺。而在这一系统设备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人更看重系统建设中及建设后的相关服务。关于这一点,招标文件也给予了体现。也正是这样,A公司才会得分更高而中标。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B公司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监管部门审理投诉时也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有理有据。但在受理投诉中,细心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却发现了一个问题,只有A公司的报价单上的总价是后来填上去的,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单上的单价和总价都是打印出来的。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出此疑问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说:“这些供应商都是丢三落四的,A公司没报总价,是我们在唱标的时候帮他们把单价加起来的。”
  
  对此,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供应商报什么你们唱什么,谁让你们给供应商加报价单上的总价了。你们这是自找麻烦,加错了怎么办?”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接了一句:“应该不会加错吧。”
  
  而这个时候,也许是因为曾经有过做财务会计工作的经验,手里拿着A公司报价单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突然发现了问题:
  
  “你们的这个汇总结果肯定有误,你看,单价的末尾加起来的尾数与总价的尾数就不符……”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赶紧找来计算器,相加两遍之后,确认了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汇总A公司的单价时出了问题……
  
  最终,由于“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汇总A公司单价出错”未影响到供应商的排名情况,监管部门并未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项目重新招标,但却对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罚,并责令代理机构组织其工作人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每天的培训时间为2个小时。
  
  专家点评
  
  在上述案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唱标时,究竟应当唱哪些内容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开标时,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那么,开标时,如果出现了供应商忘记报总价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不可以“代供应商汇总单价后,宣读汇总后的总价”呢?
  
  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副处长王周欢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唱标时,应只按报价单上供应商提供的内容来唱,而不应给供应商汇总单价后唱总价。对于供应商漏报总价的情况,只能等到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法去处理和认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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