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授权代表无权参与谈判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今年9月份,南方某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就一医疗设备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10月11日,谈判活动如期举行。
在竞争性谈判正式开始前,谈判小组在查验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时发现,G公司前来参加谈判的代表提供的身份证与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对不上--不是同一个人。
谈判小组中有专家建议,可以让该代表赶紧给公司打电话,让公司重新传一份授权函过来。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则表示,这样做不合适,因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已经截止。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参加谈判的代表授权函。这说明授权函属于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不能补交任何内容。
谈判小组的专家却提醒说:“如果不让G公司补交授权函,这个项目就没法谈了,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总共才3家。这段时间单位事儿太多,重新组织采购,我们不一定有时间来。因此,最好是让G公司补一个授权函。这是在给他们机会,让他们的代表别说就行了。”
之后,谈判小组专家叫G公司的谈判代表让公司传真了一份该代表的授权函,并叮嘱说,这是给他们继续参与谈判的机会,是在帮他们,事后绝对不能对外说。于是谈判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10月14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T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参与谈判的E公司提出质疑说,他们了解到,在这次采购中,G公司的原授权代表临时有事,请同事代替参与谈判,而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授权函却没有变更,因此,G公司参与谈判的代表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此次采购不合法。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E公司的质疑中称,此次采购中,G公司参与谈判的代表具有公司的授权函,并不是不合格的谈判代表。
其后,E公司在打听到G公司的授权函是补交的事实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还允许G公司变更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授权函,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采购。
专家点评
法律专家指出,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政府采购法》只是做了一个大概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操作中的具体实施方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未提及。为了便于操作,采购代理机构往往是通过编制《谈判文件》来对采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细化。因此,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谈判文件》应是整个采购活动的行为指南。
在政府采购业界专家看来,在上述案例中,《谈判文件》既然规定了供应商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那么,这个时间之后,就不应当允许谈判供应商再提交任何内容。谈判活动只能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谈判文件》及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当予以排除,不足三家的则需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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