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程序要求的供应商质疑应予受理
■“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系列之质疑受理篇(一)
编者按 供应商质疑作为供应商投诉的法定前提,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投标项目时常见的问题之一。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处理不当,就会导致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投诉,进而延缓采购进程、降低采购效率,同时还会影响采购代理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意义重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应本报编辑之邀,特汇集各采购代理机构所遇到的供应商质疑案例,以案说法。其系列文章将在本报连续刊登,与读者共飨。
案例回放
最近,E公司参加了某政府采购项目,在依法向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某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后,E公司收到了招标公司的答复函。
招标公司在复函中称:贵公司在《质疑函》中所述事项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有效证明质疑事项的成立。根据《某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后,再重新提出质疑。结果,E公司随《质疑函》附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被招标公司认为是无效的,并因此拒受理该供应商质疑。
E公司经查阅关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觉得招标公司复函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后再重新提出质疑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于是,E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了上述问题。财政部门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招标公司应依法受理E公司的质疑。
专家点评
在本案例中,招标公司不受理E公司的质疑没有法律依据。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要求质疑供应商在提交书面形式质疑的同时,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且《某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也仅仅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该证明材料是否可以有力证明其质疑情况成立,则并非强制性规定。
上述招标公司因为质疑供应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而拒不受理E公司的质疑,是因为没有分清楚质疑受理的程序性证据要求和质疑处理的实体性证据要求。
质疑受理的程序性证据要求是:供应商不必提供证明质疑成立的相关材料;质疑处理的实体性证据要求则是: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是否受理质疑属程序性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只需审查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质疑受理条件。
如:参加了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质疑的证明材料、质疑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材料等,而非“质疑有理,质疑成立”的实体性证明材料。
“质疑有理,质疑成立”的实体性证明材料则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以后,经过调查取证而掌握的证据,并依此做出质疑处理:
驳回供应商质疑或者认定供应商质疑成立,并依法处理。
所以,上述招标公司未进入调查程序就认定证明材料无效,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者,在政府采购活动当中,供应商不可能掌握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证据,除了依法公开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开标现场情况外,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许多采购过程的信息是保密的,供应商不可能都了解。加上供应商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权力。因此,客观上供应商很难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上述招标公司要求质疑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显然是强人所难。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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