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下载标书 质疑应予受理
案例回放
某采购中心采取电子化操作方式招标,供应商无需到采购中心报名和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只需到指定的网站下载采购文件就可以编制投标文件。
某电器生产厂家E公司在网上看到一个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后,下载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发现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存在明显的倾向性,限制了很多合格的供应商,对自己参加采购不利。于是,E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
某采购中心接到质疑书后却犯难了: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站下载采购文件,无需提交任何证明身份的资料,因此根本无法判断E公司是否已经参加了该办公设备项目的采购。
为此,采购中心劝说E公司先收回质疑,等到开标时E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确定参加了此项目的采购活动后,再提出质疑。但E公司不同意,认为如果不先解决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的不合理限制问题,就不会参加采购;而且到了开标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也超过了法定时间,采购中心到时肯定不再受理。
那么,在电子化操作方式下如何确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否该在开标前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呢?
专家点评
电子化操作适用政采相关法律
电子化政府采购操作方式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同时有效防止了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谋取“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减少了串通行为的发生,值得推广。其虽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现场招投标,但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E公司质疑应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某采购中心应当依法受理E公司的质疑。
原因是:作为电器的生产厂家,E公司无疑是某采购中心该电子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而从网站下载的项目招标文件获知其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已被该招标文件中的倾向性要求所损害,并导致其无法参加投标,且E公司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向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因此,E公司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政府采购合法权益,理应得到采购中心的受理和处理。
而采购中心提出“等到开标时E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确定参加了此项目的采购活动后,再提出质疑”的处理决定无法律依据,其不仅没有认识到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还限制了供应商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权利,同时整个项目的采购进度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进而延误采购单位的货物使用。因为开标后质疑招标文件的公正性,只会导致先废标再修订招标文件的结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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