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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其他供应商质疑应予受理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1-12-12 14:5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细点评·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系列之受理篇(四)
  
    
  案例回放
  
  D公司在某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查到了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公告,经过认真分析该公告上的项目采购需求,该公司发现自己生产的产品完全满足要求,应当参加采购,成为该项目的供应商。所以,D公司认为单一来源方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接到D公司的质疑书和公司相关资料后,对照该省关于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采购中心认为,D公司不是参加此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于是口头答复D公司:“不符合质疑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由于该项目还在公示异议期,同时建议D公司采用书面异议的方式来维护其权益。
  
  D公司认为,异议不是法律规定的方式,担心不能解决问题。第二天,便向该省财政厅书面反映:采购中心不予受理其质疑看似合规,实际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而后,采购中心接到了该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电话: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比较特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不受理该公司的质疑不合理;如经审查,D公司的产品确实符合采购需求,可以认为D公司是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并依法受理其质疑。
  
  专家点评
  
  单一来源采购易受非议
  
  单一来源采购由于限惟一供应商参与采购,常常招致其他合格供应商的不满。而对于其他供应商可否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出质疑,业界有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单一来源采购只有一个供应商,不存在其他供应商,因此不可能有质疑;有人认为:单一来源方式的确定决定于采购人或者监督部门单方掌握的信息,存在因信息不全而错用的可能,进而损害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权益,引来质疑;还有人认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决定做出不发生在采购实施操作阶段,而是在此之前,因此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还有人认为,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期间,其他供应商可以提出异议,质疑超过公示期则应不予受理。
  
  单一来源采购质疑应依法受理
  
  笔者认为:供应商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依法予以受理。
  
  首先,某些地方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人为参加(参与)项目采购的供应商”之规定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一般,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采购开始前就指定好了惟一供应商,且能够参加采购项目的肯定只有这一个供应商,而其不可能提出对采购项目的质疑。所以,提出质疑的往往是符合采购条件,但并非是单一来源采购“惟一供应商”的供应商。这其他供应商能够提出质疑,就说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准确值得商榷,采购中心理应予以受理。
  
  其次,供应商依法可以对采购方式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而采购过程则是一个广泛的过程,不只限于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等环节,应当说采购过程从发布采购公告就开始了。而对于供应商而言,只有看到了采购公告才知道了具体的采购项目及其采购方式,才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同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赋予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质疑答复处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公示提出异议和提出质疑并不矛盾,两者不可能相互取代。
  
  为了增加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公开和公正性,很多地方在操作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时都采取了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进行网络公示,把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如果供应商对项目有意见,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应当说公示和处理异议都不是法律法规要求的采购操作程序,但的确对公开公平地操作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供应商可以按照公示上要求的方式和时间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出异议。但由于公示又是采购公告,如果供应商认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仍然可以依法提出质疑。
  
  虽然供应商异议和质疑的提出都是为达到同样的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劝说供应商选择其中之一,但即便供应商同时提出异议和质疑也是合理、合法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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