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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供应商质疑招标公告应予受理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1-12-13 15:2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系列之受理篇(五)

    案例回放

    A电器公司在报纸上看到了某卫生局采购医用电冰箱的公开招标公告,公告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公告还要求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以供查验。A公司认为招标的产品就是一般的冰箱,完全与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无关。从该公告上对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看,电器公司生产的冰箱产品完全能满足其要求。招标公告设置的资格要求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据此,A电器公司向该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某招标公司提出了书面质疑。

    招标公司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当地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A电器公司以“供应商资格要求限制了自己参加投标的权利”为由提出质疑,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A公司必须先购买招标文件才能提出质疑,否则不能受理其提出的质疑。

    可是,当A公司提出要求购买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时,招标公司却说A公司没有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不能购买。A公司的质疑遭遇了两难:提出质疑时被告知必须先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却被告知不能购买。

    那么,招标公司对A公司提出质疑一事的处理是否得当呢?

    专家点评

    潜在供应商依法可以提出质疑

    上述招标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规定。

    首先,法律没有限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购买了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人把其理解为实际上已经向采购人提供了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也有人把其理解为购买了采购文件才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这样的理解都是错误的。前者的理解把法条中的供应商变成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后者的理解把法条中的供应商限定为“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都是缩小了法定供应商的外延。而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条件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有可能或有意向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即潜在供应商。

    再者,《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供应商从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就可以依法提出质疑”的规定,是指供应商在看到招标公告有异议时就可以提出质疑,而不是要购买招标文件之后才能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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