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驳回与否以是否影响中标结果为准
案例细点评·“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系列之答复篇
■ 沈德能
编者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撰写的“妥善处理供应商质疑”系列案例点评分为“受理篇”、“调查篇”、“答复篇”三部分。其中,“受理篇”和“调查篇”已在本报刊发,详见11月25日、12月2日、12月5日、12月9日、12月12日、12月19日、12月28日的《政府采购信息报》3版。今刊发“答复篇”,与读者分享。
1、评标错误不影响中标结果 质疑可驳回
案例回放
D公司是某省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的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而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是W公司。得知这一采购结果后,D公司随即向组织此次采购的采购中心提交了质疑书。
D公司认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W公司根本无法中标,因为据D公司调查了解到的情况,W公司根本不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书,不可能得到高分,且其报价也不低,没有价格分的优势。因此,D公司质疑W公司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误导了评标委员会,并最终使自己获取了高分而中标。
采购中心调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查看后,发现D公司所质疑的事实存在,W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某项目管理认证证书”、“某授课讲师培训结业证书”两个证书并非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证书,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却认为这两个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因此给W公司的此项评分是0.6分。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W公司的上述两个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证书性质其实不同、效力不等,评标委员会给W公司0.6分属错误评分。但W公司的总得分高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D公司5分。
据此,采购中心答复:虽然评标委员会给上述两个证书评了分,但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这两个证书的打分不影响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排名情况。因此,D公司的质疑被驳回。
D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是向当地财政局提出了投诉。
财政局经调查核实判定:维持采购中心的决定,此次中标结果有效。
专家点评
由上述案例可见,并非质疑事项属实就需宣布中标结果无效,采购过程中的某些小错误如果不影响或者根本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仍然有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在该条也同时规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因此,虽然评标委员会出现了第七十七条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在具体的采购项目中这些行为如果不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仍然有效。
对此,可能有业内人士会持不同意见,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既然出现了评标错误,评标过程显然就是不公正的,就应当纠正,这也是“有错必纠”的要求。
笔者认为“有错必纠”必须要具体分析“错”和“纠”,只有某些错误达到依法必须纠正的程度,才需要纠正;同时,发现错误需要纠正的时候,也要选择合法合理的纠正方式和纠正结果。就本案而言,评标委员会的评分错误无疑,但此时还需查明这0.6分是否影响了项目的中标结果。未影响中标结果的,则只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罚处即可,不必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当然,如果0.6分已经足以改变中标候选人的排名,则已经影响了中标结果,这时就必须依法宣布中标结果无效。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假如上述采购项目只适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六项“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而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的规定。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六、加强监督检查
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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