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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中标条件之价格优惠可不予唱出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1-06 14: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了优惠声明,为什么唱标时不予公布;K公司的优惠却在唱标时给唱了?”2011年12月,在一网络集成项目的招标评审结束后,B公司向某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表示,在此次采购中,B公司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中的优惠都有附加前提“若我公司中标”,但谁能在开标前就确定这家公司中标呢?而且这也不能说明中标之前他们能给予怎样的优惠。其实,同样的问题在E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也出现了--“若我公司中标,可在本报价的基础上再优惠叁万元。”
  
  “这个优惠条件我单位也没有唱出。因为我单位不确认这样附加前提条件的优惠是优惠。因而,B公司也不例外。而且我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的第一章中也明确提示‘投标人对唱标内容认为有误,可以现场澄清。’开标仪式上也有同样的提示,当时B公司的代表为什么不提出来?”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B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对这种附加条件的优惠报价本来就不应理睬。因此,当地财政部门驳回了B公司的投诉,但也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批评。
  
  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虽然附加条件的优惠不应该被认可,但招标文件并没有说明这一点。另外,在此次采购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招标文件规定得也不清楚。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该是确定的、惟一的报价,而绝不应该是附加条件的。这种有选择的报价不仅会给开标工作带来麻烦,而且会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以及设计开标一览表时都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这些情况,并在招标文件中做出禁止性规定。
  
  此外,业界专家提醒,为了保证采购的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开标一览表时,不仅要设置报价要求,而且还应要求投标人注明其报价是否包含运费等价格组成说明;同时还不能缺少所投货物的交货时间、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内容。
  
  对于价格之外的交货时间、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内容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所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范围,是投标人报价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如果缺乏了上述这些要素,采购代理机构就很难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作了完整响应。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缺乏这些内容,而且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也找不到相关表述,可以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是一个无效的要约(因为“要约”要求内容要具体确定),评标委员会据此就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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