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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服务类项目不适用资格预审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1-16 15:1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一防盗门项目的采购公告。根据采购公告的规定,供应商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上午9时;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21日;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以下资格文件:1、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近期社会保障金缴费凭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2011年11月5日,Q公司看到采购公告后,携带报名资料到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并要求购买招标文件,不料,却遭到拒绝。而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是,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次日,Q公司的代理人又到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资格审查情况,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资格审查还没结束,审查结果将于2011年11月7日上午通知。
  
  2011年11月7日上午,Q公司代理人再次来到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又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并被口头告知其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这时,Q公司代理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告知书说明理由,但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出具。
  
  于是,9日上午,Q公司代理人向该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质疑函,而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却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收。
  
  其后,Q公司代理人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潜在供应商的质疑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资格审查不通过为由,拒售招标文件也不符合规定。于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项目采购作废标处理,责令按程序重新组织招标。同时,对采购代理机构故意不接收潜在供应商质疑给予警告处分。
  
  专家点评
  
  透过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招标中,可不可以设置资格预审环节?二、采购代理机构能否拒售招标文件?三、采购代理机构能否以单位负责人不在为由拒收供应商质疑函?
  
  业界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所有的供应商都有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至于其是否满足某次招标要求,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判定,采购代理机构无权决定某个供应商是否可以参加投标。因此,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设置资格预审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向Q公司出售招标文件的问题,业界专家表示,即便Q公司没有通过资格审查,也有权购买招标文件。在业界专家看来,所有的人,包括没有投标意愿的人,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当然,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可以拒绝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出售招标文件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关于资格预审的详细规定,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另外,法律专家还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显然,采购代理机构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收供应商质疑函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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