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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报价≠密封报价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2-17 16:2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2011年年底,在一厨房设备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公布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M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谈判活动中,三家供应商的第二轮报价均未密封,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有在同一时间收集三家供应商的报价,在谈判现场还有随意修改报价的情况,这些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谈判文件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给出了如下答复:谈判中,供应商的报价都是折叠后递交的,可以视同已经密封;至于现场修改报价的问题,已征得现场监督人员的同意,符合程序要求。
  
  接到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M公司非常不满,于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发现,在此次采购中,谈判文件要求“再次报价应以密封形式提交”,但操作机构工作人员在三家供应商第二次报价均未密封的情况下,在同一现场先后收取了三家供应商自行折叠的第二次报价单;在评审谈判室内,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唱出三家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时,发现M公司的报价单中只填报了总价金额,未填报分项单价金额,谈判小组立即提出该供应商的报价单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必须填报分项单价金额。同时,工作人员又发现E公司的报价单中将总价金额的大写金额单位万元误写为元(分项报价金额单位为万元),工作人员随后就将这两家公司的第二次报价单交给监督人员进行审核,在以上两家公司第二次报价单均有笔误的情况下,经谈判小组和监督人员同意,工作人员再次要求这两家公司在同一时间、同一现场对其各自的报价单进行了补充、更正。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在此次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执行谈判文件要求第二次报价应采取密封形式的规定,因此责令其内部整改。而M公司和E公司对其第二次报价单进行补充、更正的问题,由于是在监督人员的认可后进行的,因此并不违法。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最值得思考的问题有三个:一、谈判文件的“密封”要求能否变通执行?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收集供应商的第二轮报价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三、经监督人员认可,投标供应商是否就可以对其报价进行补充、修改了?
  
  在此次采购中,既然谈判文件已经要求“再次报价应以密封的形式提交”,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就应该严格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去操作,采用折叠的方法显然没有达到密封的要求。政府采购是一项规范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去操作。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未在同一时间收集三家供应商报价的问题,《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如果谈判文件没有更具体的要求,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只需规定一个时间,让供应商作出最后报价即可,不一定要在同一时间收取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在具体操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规定一个截止时间,让供应商把密封的报价单交到某个地方。如果不限定时间,让供应商密封后再由代理机构人员收取,难免会出现上述案例中供应商认为不公的问题。
  
  另外,在此次采购中,经监督人员认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M公司和E公司对其第二次报价单进行补充和更正,对此,当地财政部门也予以了认可。但业界专家提醒,监督人员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政府采购法》和谈判文件的约束。如果“未报分项单价金额”不属于谈判文件允许补充、更正的内容,那么即使监督人员认可,供应商的补充、更正也不合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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