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不可随意改为资格后审
案例回放
2011年11月,某省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欲对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根据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资格预审,筛选出6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此次项目的投标。但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后,截止到递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却只有5家供应商递交了参加资格预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于是,采购代理机构改变原采购流程,变资格预审为资格后审,向5家供应商都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准备在评标环节再对5家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
“本来以为会有很多供应商对该项目感兴趣,没想到只有5家,所以就直接都邀请参加投标了。”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说,此次采购的评标结果公布后,却有供应商提出了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S公司表示:“根据资格预审公告,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能被邀请参加项目投标的。我公司收到了投标邀请书,我以为我们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没想到在评审中,却判我们公司不符合此次采购的资格要求,为无效投标……早知道这样,我们就不会下这么大工夫制作投标文件了,更不会投入这么大的精力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了……我们参与这个项目投标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采购代理机构来支付……”
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支付S公司的投标费用,S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程序不合法,责令其重新组织对该项目的采购。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不对那5家已经递交了参加资格预审证明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就对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这一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是错误的。
另外,从《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公开透明这一原则上来讲,采购代理机构既然已经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就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而不应该临时改成资格后审,除非“可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在资格预审公告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否则,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就无从谈起,也会给投标供应商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无端浪费。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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