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须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绳
案例回放
在一图书项目的采购中,考虑到参与此次投标的供应商太多,为了保证评审的质量,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环节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主要是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然后通过综合打分的方式,由高分到低分选出前8家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开标之后,所有投标人须在开标现场附近等候,待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及时公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名单……
开标当天,评标工作大约进行到1小时40分钟的时候,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8家投标人。在第一轮评审中被淘汰的A公司当即提出质疑:“我们公司成立的时间比E、Q两家公司要早,业绩也比他们好很多。怎么反倒是他们入围了?而且,据说这两家公司还都不给员工交社保,如果是真的,那他们就不是政府采购合格的供应商。”
接到A公司的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第一时间联系了当地社保部门,很快就确认了E、Q两家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情况反馈到评标委员会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认定,这两家公司为不合格的政府采购供应商。
取消这两家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资格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第一阶段筛选出来的6家投标人进行评审。次日,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了评审结果。当天,A公司又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的评审环节未执行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将在评标的第二阶段对第一阶段选出来的8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复审,以确定中标人”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称,我们考虑到进入第二阶段的另外6家供应商已经能够完全满足本次的采购需求,经向该采购项目领导小组汇报并经批准,不再递补其他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A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消E、Q两家公司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资格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2家投标人,选足8家候选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据此,当地财政部门作出了这样的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2家供应商,选足8家候选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必须依法采购,来不得半点马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外,招标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得擅自更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由此可见,招标文件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毋庸置疑。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既然规定了将选出8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自己制作的招标文件应当充分地尊重,招标文件是整个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如果在采购执行过程中动辄修改,那么采购的质量将难以保证。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也要考虑自身操作的规范性问题。上述案例中,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递补供应商的工作,那么A供应商就无话可说了,采购代理机构也避免了这次意外之祸,从工作方法的角度考虑,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依招标文件办事。采购代理机构的一点失误,招致了整个项目的重新评审,从而使得整个项目的操作成本大为提高,其教训不能不说是惨重的。
案例中,除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问题外,评标委员会也没有把好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采购代理机构失于规范的同时,评标委员会也顺水推舟,这种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评标委员会作为项目评审的中枢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抵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做法,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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