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细则要明确 评委会成员应公示
案例回放
不久前,受采购人委托,某招标公司组织了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的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公布后,A公司就评标办法、评标过程及中标公告提出了质疑。在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A公司在投诉中称:首先,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未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及办法,招标公司在答复质疑时也未能让供应商明白详细的评分标准及办法是什么?没有详细的评分办法,评审结果是怎么评出来的?其次,中标公示只公布项目名称、中标单位等内容,对投标人名单及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只字未提,让投标人没有办法就专家的资历和条件提出质疑。另外,此次采购还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中标供应商D公司在其他三家投标单位因样品未到而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况下,开标之后才送达样品却依然顺利参加投标并中标。
当地财政部门经调查确认的基本事实为,本项目评审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但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中标公告的内容不完整。而中标供应商D公司的样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全送达的,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称的开标之后才送达样品的情况。
因此,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在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上存在过失,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定本次招标采购结果无效,责令招标公司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评标办法,它是衡量投标人优劣的准绳。在上述案例中,投诉人提出“没有详细的评分办法,评审结果却评出来了”的问题值得招标公司反思。既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就应该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至于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业界专家指出,这是一件非常令人遗憾的事,而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出台这么多年了,还有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公告的发布问题上栽跟头,实在是让人费解。其实,中标公告的发布完全可以直接对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发布,并不是什么难事。
当然,对于广大政府采购潜在供应商来说,也得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学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并未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名单,因此,中标公告中没有投标人名单这一项并不违法。反之,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了所有投标人的名单,这倒有可能引起不愿意被公布的投标供应商的不满。另外,中标人的投标样品是在开标前送达的,质疑供应商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样品是在开标后送达的情况下,不应该胡乱提起投诉,否则一样可能被追究责任。
法规链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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