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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不能背离招标文件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3-28 11: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一个三防指挥信息化项目招标的中标公告发布后,遭到了供应商S公司的质疑:“此次采购的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我们已经通过测绘资质管理系统网站查询,得知中标单位并不具备国家测绘局核发的乙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所以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对于S公司的质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凭之前受理联合体投标质疑的相关经验,做出了这样的质疑答复:此次中标的供应商是B、E两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具体到这次采购中,B、E两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至少应当有一方要具备“国家测绘局核发的乙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的要求,因此,虽然只有E公司具备了这个资质,但也是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S公司很快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要求时发现,在此次采购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本次采购允许两个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国家测绘局核发的乙级以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于是,财政部门作出了这样的处理决定:此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责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对该项目的招标。
  
  另外,当地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知道中标供应商不合格,但却在受理质疑时认定其是合格的投标供应商,不能排除其掩饰错误的心理,因此予以警告。
  
  专家点评
  
  在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质疑时为何还会认定中标的联合体是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模式是分段式操作模式,开标之前的项目委托、招标文件的编制等由一个部门完成;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的发布以及质疑的受理则由另一个部门负责。而在此次采购中,负责后一阶段工作的部门从始至终均未仔细阅读过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便是到了受理质疑阶段,也是“自信满满”地直接根据法律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作出了判断,而未比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
  
  记者调查还发现,这样的问题同样出现在评标委员会的身上,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之前和整个评审过程中均未阅读招标文件对联合体投标的具体要求,而是直接将之前对联合体投标的一般要求移植到了此次采购的评审当中。
  
  对于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设定的投标人的特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确是联合体各方“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的是联合体中的各方均须满足某个条件时,那评审时还得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评价,因为招标文件是评审工作的惟一依据。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分段式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在少数,这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负责哪一阶段的工作,只要涉及招标过程的,都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绝不能靠惯性思维来处理问题,尤其是负责受理质疑的部门,切忌不顾招标文件的规定去进行质疑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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