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成立时间限制企业投标不合法
案例回放
×市采购代理机构在一个饮用水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果公布后,遭到了8家供应商的联名投诉。
供应商在投诉中称,在招标过程中,F公司和R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不应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具体事由是,F公司的前身为Q厂,Q厂为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F公司办理的工商登记时间为2010年3月11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企业成立的时间应在2009年3月1 日(含)之前的规定;R公司报名时仅提供了经销店的营业执照、授权书和经销合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市城区的报名单位还须携带本单位在×市城区设有常设机构的有效证明”的要求。
当地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对上述两家企业的报名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在征询了工商部门的意见后,认为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符合事实, F公司的前身Q厂确为私营独资企业,于2010年3月11日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并于当天办理了 F公司的工商登记, F公司的成立时间,应界定为2010年3月11日,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企业成立时间在2009年3月1 日(含)之前”的规定不符。R公司在报名时,提交的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与经销商的经销合同及授权书,均不属于其在×市城区有常设机构的有效证明,与招标文件中“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市城区的报名单位还须携带本单位在×市城区设有常设机构的有效证明”的要求不符。
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此次招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把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关,致使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参加了本次招标,客观上造成了部分投标人遭受了不公平待遇。因此,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事实上,上述采购中不仅仅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不严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招标文件规定“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企业成立时间在2009年3月1 日(含)之前”已经对供应商形成了排他性和歧视性待遇。这不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虽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此次采购中,饮水项目的招标没有必要要求投标企业成立的时间必须在某个时间节点之前,因为无论是什么时间成立的企业,都可能有供水能力。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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