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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标段所需相同资质应分别提供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4-25 10:0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在一个河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中,招标采购单位将其分为四个标段进行采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四个标段的投标人均应当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招标文件同时还要求投标人将相应资质证明文件装订在相应标段的投标文件中。
  
  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标段的顺序进行评审。在评第一标段时,Q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证明文件而被判作了无效投标。评到第四标段时,看到Q公司第四标段的投标文件后,评标委员会推举的小组长便提出:“Q公司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大家就不用看了。”不过,有位评标专家却随手拿起了Q公司第四标段的投标文件翻了翻。
  
  也正是这无意中的翻看,让评标委员会发现了Q公司其实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因为他们在第四标段的投标文件里已经按要求附上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证明文件。于是,有评标专家就提出,既然该公司具备这项资质,在第一标段里也应该是合格的投标人,应对其第一标段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不过,也有评标专家表示,招标文件既然让他们提供他们却不提供,那就应当算无效投标,没有必要再对其第一标段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时的粗心不能彻底否定一个供应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是合格投标人的一个条件,第一标段和第四标段是同一项目的招标,评标专家也是同一拨。既然知道了该公司具有此项资质,就不应该因此对其否定……”一位评标专家如是为Q公司的失误辩解。
  
  最终,经过评标委员会的热烈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再对Q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的结果是Q公司成为第一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事情到此原本可以告一段落,但让人意外的情况却发生了:会上关于“Q公司第一标段的投标是否有效”的讨论被一位评标专家透露给了第一标段的第二中标候选人E公司。评审结束后的第三天,E公司便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了质疑:“招标文件既然要求投标人在每个标段的投标文件里都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那么没有提供的就是投标文件存在严重瑕疵,就应该被判作无效投标。虽然Q公司的资质满足了此次招标所有标段的要求,但是招标文件要求在每个标段的投标文件里都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并且该项要求的前面也都加了星号,属于实质性条件,不满足就不行……”
  
  遭到这样的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只有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此次采购废标,争端这才得到了解决。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虽然Q公司具备此次招标的相应资质,但如果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去制作投标文件,而不满足的方面恰恰又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么其投标就应该按无效投标处理。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都得判作无效投标,更何况上述案例中Q公司的第一标段投标文件缺少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在上述案例中,评标专家显然没有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去审查Q公司的投标文件,因此,评标委员会已经违法。评标专家将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情况透露给E公司,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保密规定。对于评标专家来说,认为评审过程有问题的,不应向个体供应商透露,而应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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