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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流程 避免未参加谈判供应商投诉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5-09 15: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在采购之前,他们向我们公司询过价,我们态度很积极,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但他们却没通知我们参加。是不是因为我们没有给他们什么好处,他们就不理我们了?”在一监控系统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束后,A公司销售经理找到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打听和举报某采购代理机构。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到这样的举报后,建议其先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再依法提起投诉。
  
  据了解,采购活动正式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确实通过向A、B、C三家供应商询价的方式了解过市场情况。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发布后,只有B、C两家供应商领取了谈判文件并递交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最终,C公司成为此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
  
  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举报后,听取其建议,依法提出了质疑。当地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称,此次采购完全是公开公平的,他们不可能单独去通知单一的某个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那样操作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公告发布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所有的潜在供应商都能够看到。
  
  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此次采购活动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法定程序,责令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
  
  在采购实践中,很多采购代理机构和上述采购代理机构一样,通过发布采购公告来征集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即通过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吸引愿意参加的供应商前来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后,便可参加谈判。这样的操作程序看似很公平、很公正,但却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规定中,还有一个“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的环节,即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因此,既然申请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就要严格执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对于是否发布信息公告来征集供应商的这个环节,法律暂时没有规定。在这样的前提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但无论是否发布了这样的征集供应商的信息公告,“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这道程序都不能省。只有依法操作,才能确保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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