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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义条款解释应公平合理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5-15 14:5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信息系统项目的招标后,遭到了Q公司的质疑: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2009年6月至今同类项目成功案例,提供验收文件……”,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对应,用以证明供应商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能力,而且招标文件将此列为资格证明文件,规定必须提供。E公司未提供成功案例的证明文件,不是合格投标人,不应成为中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后做了如下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招标公告》第五条“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没有业绩案例的要求;招标文件第7页《投标须知》第2.1条规定“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第五条”;在项目评审初审阶段,评标小组对于各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中,也没有包括业绩案例的审查。因此,在本项目招标中并没有把业绩案例列为资格门槛,仅是作为评标标准中资信部分的评分依据,质疑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根据招标文件第7页《投标须知》第6.4条:“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市规定进行解释”。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Q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调查认定了以下事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页《招标公告》第五条“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没有业绩案例的要求;招标文件第7页《投标须知》第2.1条规定“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第五条”;但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须知》第8.1条第(7)款把“2009年6月至今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列为资格证明文件之一;在项目的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对于各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中,没有包括业绩案例的审查。

  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招标公告并未把业绩案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但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须知》第8.1条第(7)款把“2009年6月至今同类项目成功案例”列为资格证明文件之一,与《招标公告》的规定相矛盾,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质量问题。另外,值得肯定的是,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坚持了采购文件内容存在歧义或者前后矛盾时一般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解释”的原则。因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本意,并未把业绩案例列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即使未能提供业绩案例,也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的前后矛盾诱发了投诉。这给采购代理机构带来的警示是招标文件的制作必须考虑一致性。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法律文件,其目的是吸引投标,它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性,投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可见,虽然招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对投标人并无约束力,而是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因此,招标文件的科学合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完招标文件后,务必要仔细检查,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无误。

  招标文件中存在矛盾冲突条款时的解释问题也是本案例的一个重点。很明显这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失误所致,但它同样是招标投标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之一,因此,如何处理它便具有了讨论价值。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也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确认。

  案例中,招标文件存在着前后矛盾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适用于这一情形的法律条文,但按照上述《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在对类似的矛盾条款进行解释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做到公平合理。同时,也要考虑到现实中的交易习惯,而不能一味地从单方利益出发,而不顾政府采购其他参与人的利益。因而,上述案例中,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书中肯定了应当按照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且按照这一原则处理了供应商投诉。

  法规链接

  《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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