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没有授权的分公司签合同要谨慎
案例回放
在一个服装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某公司的分公司成功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然而不久后中标供应商却表示无力履约。
采购人代表向代理机构抱怨说:“当初就不该让分公司参加投标,一个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你们却让它中标。现在出了问题,看你们怎么解决!”
遇到这样的事情,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于是结合本案例向《政府采购信息报》咨询起两个问题:一是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分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专家点评
要厘清上述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分公司的概念以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就是说,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总公司是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分公司则是其下设的分支机构。
包括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在内的很多法律专家表示,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形成的不是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
在张雷锋看来,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备代理权。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民法通则》,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因此,如果分公司在有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专家提醒说,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允许分公司参与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了保证分公司在中标后签订的采购合同有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务必要分公司提供总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仔细审核,以达到合同顺利履行的目的。虽然《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有了总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真正追究起法律责任时才会更加顺理成章。
法规链接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担保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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