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应在质疑后书面提出
作者:朱峰 发布于:2012-06-15 10: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2012年3月,江苏省睢宁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采用询价方式为该县公安局采购120台电脑。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程序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并于3月17日组成询价小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执行询价程序。
询价结果显示,A公司从3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随后,排名第二的B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理由是A公司报送的报价一览表中的配置一栏注明“详细配置见附件”,但其附件文件上面没有签章,因此其报价文件应该被判无效。
与此同时,该县财政局主要领导也收到了B公司的投诉短信,内容与上述理由差不多。B公司要求财政局主要领导立即调查处理。后来,采购中心向B公司进行了解释,并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答复了其质疑。财政局主要领导没有接受B公司的要求,反而告诉B公司应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
案情分析
从上述案例所反映的事实不难看出,B公司的质疑和投诉之所以无效,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质疑事实不确切,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经复审,A公司在公开询价前递交了密封的报价文件,包括报价表及附件。其报价表也是按照询价文件“报价表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报价表印章签署完整”的要求填写。附件虽未盖章,但其与报价表一同密封整体提交,代表了该公司的真实意愿,并且询价文件中并未要求报价文件须逐页盖章。所以A公司递交的报价文件不违背询价文件的要求,不应视为无效。B公司质疑和投诉的真实原因是其在采购结果未确定的情况下就预订了设备,不能成交将损失严重。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规定,采取询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并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的采购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结果合法有效。
二是投诉程序不符合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供应商的正确投诉程序是,首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时作出答复,或对其作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B公司在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的同时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程序显然不合规。
三是投诉方式不符合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B公司采取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投诉,具有恶意投诉的嫌疑。
通过上述分析,有几个问题值得采购代理机构注意。
一是编好采购文件,从源头上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首先,制定采购文件模板,使其规范严谨,不留空白和漏洞。其次,对一些重大项目或技术比较复杂的特殊项目,可以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使需求更科学合理。再次,网上公示项目需求并征询意见,让潜在供应商参与监督,以去除项目需求中的不合理条款。
二是积极面对供应商的质询,让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减少质疑投诉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不怕质疑投诉,并且要勇于给供应商指明正确的质疑投诉渠道,让供应商能够以有效的方式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畅通质疑投诉渠道,才能保障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三是加强对落选供应商的引导,减少质疑投诉的发生。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公布采购结果的同时与落选供应商进行交流,让对方知道未能成交的原因,避免不必要的质疑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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