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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无权随意增加中标供应商

作者:张 龙 发布于:2012-07-18 13: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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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涉及大众健身的体育器材项目,项目本身并不复杂,招标过程也无不妥,出现质疑本属正常,竟然还同时出现采购人妥协、媒体关注、纪检部门介入的尴尬局面。在此过程中,采购中心、采购人、监管部门为此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购中心相关的工作人员更是吃尽了苦中之苦。
  
  这究竟是一个怎样的项目?两年多过去了,重新回顾、梳理、分析和反思这个项目,希望能从中得到一些收获和感悟。
  
  案例回放
  
  2009年9月,某采购中心接受该省体育局的委托,就健身路径器材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因为本项目共采购1200套,每套含七类产品,项目预算金额4500万元,采购中心与采购人沟通后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采购中心9月29日上网公示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征集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10月8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资质条款进行论证。有两家供应商提出,项目需求中“主体立柱采用铝合金型材镶嵌以优质防腐实木”要求较高,希望降低采购需求。采购人认为,本次采购的路径器材主要面向城区,要求与人接触的部分为优质防腐实木,不易生锈,冬天摸上去不冰凉,加上财力足以支持,所以希望能采购优质产品。论证专家则认为采购人需求合理。
  
  采购中心10月13日 在省级采购网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并于11月3日如期进行开评标活动,共有10家公司参与投标。财政部门、采购人代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开评标全过程。
  
  评审结果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山西某公司,报价为3.489万元/套;第二中标候选人是江苏某公司,报价为3.483万元/套。
  
  11月6日,采购中心收到了排名第三的山东某公司的质疑函。该公司认为,其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均行业领先,本次投标价格又是所有投标的最低价,理应中标。11月11日,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严格、细致地复审了评分记录和结果,对每个客观项评分依据全部重新核对,对主观项评分请专家逐条作出书面解释。专家认为,山东这家公司所投产品主体立柱采用的防腐木(即塑木)非实木,与招标文件有较大偏离,评审结果正确无误。
  
  11月13日,采购人给采购中心去函称:“经我局研究,排名第三的山东某公司的产品也能满足采购需求。为了化解矛盾,我们决定将原来的中标份额第一中标人55%、第二中标人45%调整为第一中标人45%、第二中标人35%。剩下20%的份额交给山东这家公司完成。”
  
  采购中心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便否决了采购人的提议。
  
  某媒体记者获得相关信息后,多次带着录音笔暗访相关工作人员和部分评审专家,草拟了新闻稿,准备发稿。媒体相关负责人本着对事件报道负责的态度,向采购中心发函核实相关细节。当时正值广东格力空调案媒体炒作最凶之时,政府采购负面报道满天飞,采购中心负责人对此情况十分重视。经过全面调查、核实,采购中心针对相关问题逐一回复如下:
  
  对于“数十份投标文件的字数超过百万,评委怎能在不足八小时的评标时间内看完”的问题,采购中心表示,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评标标准,评委只须根据评分标准和投标文件的相应部分进行评审。投标文件的构成决定了对其阅读有别于论文和著作。例如,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以前签署的大量合同复印件,占据了投标文件总页数的50%,对这部分内容评委只须看合同要件即可,无须逐字逐句阅读。
  
  对于“为什么中标结果中没有公布每个投标人的具体评分信息”的问题,采购中心回复,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中标公告应当包含的内容均已公示。
  
  由于采购中心及时回复,主动解释,获得了媒体的理解和认可。
  
  随后,山东这家公司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称,采购中心只买贵的不买对的,选了两家高价产品,而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家喻户晓,投标价也最低,只有2.89万元/套,如果全部选用该公司产品,可以节约资金740万元。采购人本已提出要购买该公司产品,采购中心却不同意。采购中心权力太大,肯定存在腐败行为。
  
  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纪检监察部门认定:未发现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对于这个案例,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问题一:采购人是否有权选择多家中标人?
  
  采购人在采购多台设备时,考虑安装、工期等服务的需要选择多家中标人是可以的,但应考虑合理性。如果是通用设备如空调、电脑等一次采购几千台且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能形成足够竞争,选择多家中标人是合理的。反之,如果采购数量不多或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少,再要求选择多家中标人就欠妥。无论选择几家中标人,一旦确定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同时还须告知供应商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因为中标候选人数量和确定中标人方法的不同,都会直接影响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相关的招标项目以及投标的报价。
  
  结合本案例的招标数量和潜在供应商数量,选择两家中标人是比较合理的,本案例的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要选择两名中标人,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两名中标人。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只能选择两名中标人,结果公布后再提出增加第三中标人无疑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问题二:采购人是否有权减少中标供应商的成交数量?
  
  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适当减少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招标采购时的价格水平作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按照此规定,采购人可以减少中标供应商的成交数量。但这种改变是有客观条件的,不能随意为之,毕竟减少中标供应商成交数量显然已经损害了其权益。本案例中,采购人提出减少中标供应商成交数量是为了给质疑供应商留出份额,理由明显不合法。
  
  问题三:为什么质疑供应商不投诉而选择媒体炒作?
  
  《政府采购法》规定,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必须以正式的书面文件和实名制方式,通过先质疑后投诉、先复议后诉讼等救济顺序进行。排名第三的山东某公司不按常理出牌,不惜向纪检监察部门匿名诬告或具名谎报,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质疑供应商明知自己所投产品与中标产品不在一个档次,与招标文件有较大偏离,选择投诉也不可能有自己想要的结果。
  
  第二,本次采购数额巨大,中标与否不仅直接影响质疑供应商原有的市场份额和近期的市场生存情况,甚至还会影响其未来几年在全国同行中的竞争排位。尤其是自己投标价最低却没有中标,面子上过不去,心有不甘,于是便把责任推给采购中心和采购人。
  
  第三,质疑供应商经过公关后,采购人提出将20%的中标份额给该公司,却没有被采购中心采纳。于是,质疑供应商将矛头对准了采购中心,找媒体炒作、向纪检部门举报就是为了泄愤,为了把事情搞大,给采购中心施压,让采购中心妥协。
  
  问题四:采购中心应该如何应对媒体的关注?
  
  政府采购涉及的领域多,规模大,矛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同时,政府采购也会吸引公众的眼球,引起公众的共鸣。媒体对政府采购关注是很正常的事情,采购中心应保持平和的心态,正确对待。
  
  首先要尊重记者,以诚相待。记者也是人,如果受了冷遇,或是受到不公正、不礼貌、粗暴的对待,那么记者就可能会把这种怨气写到稿子中,从而激化矛盾。
  
  其次要抓住第一时间主动沟通,并注意口径的一致性。只有抓住第一时间沟通,才能争取主动,使负面的消息、不良的消息减少。
  
  再次要牢记立场和角色,不信口开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都不能让个人好恶、个人观点左右了工作。任何时候面对媒体都必须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同时要有保密意识,自觉维护政府采购的形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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