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底线排除干扰充分展现集采优势
同一项目三次采购,同一品牌中标价从千余万降至298万
坚守底线 排除干扰 充分展现集采优势
案例回放
某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采购电子监控测速设备,采购预算为1087.9万元。本项目招标时间跨度比较长,历时一年多,共进行了三次采购(两次招标一次竞谈),属于比较特殊的采购项目。最终,X品牌成交,金额为298万元,节支率达73%。
采购人首次委托采购中心采购该设备时,X品牌的中标金额为单价54.8万元。本项目采购预算1087.9万元,X品牌首次投标报价为单价46.8万元,投标总价1076.4万元,与预算相差11.5万元;第二次投标报价为单价46.5万元,投标总价1069.5万元,与预算相差18.4万元;第三次在竞争性谈判中的总报价为298万元(单价12.96万元),与预算相差789.9万元。
第一次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考量和比对了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的48小时实测效果,发现两家投标单位的抓拍数量、照片清晰度、抓拍精准度等都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于是此次招标以废标而告终。
项目重新启动后,用户单位坚持不同意修改部分关键技术指标条款。担心因竞争不足而再次废标,采购中心项目组电话咨询了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公安部某检测所,详细了解《机动车测速仪》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组织专家论证会,请来参与制定公安部《机动车测速仪》标准的一位专家进行讲解。在此情况下,用户单位同意局部调整供应商反映集中的核心参数。随后,采购中心再次发出招标公告。
第二次招标公告发出后,有6家供应商报名参加现场测试。在拆卸样品实拍数据现场,有3家供应商反映,他们的投标样品在测试现场遭到了破坏,其中有两家供应商表示他们的摄像头经人移动改变了拍摄方向,一家供应商反映他们的电源被人有意操作断电。公证人员参与了样品的安装、拆卸和封存全过程,认同供应商意见。测试期间有4家设备被人破坏,谣言也随之而来。
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认为,测试环节是项目采购的核心部分,由于测试结果不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应该重新组织测试。用户单位则坚决要求按程序开标,建议测试设备有问题的一起参加竞争。采购人派出纪检、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到采购中心现场协调后,同意了采购中心的建议,重新组织对6家供应商的样品设备进行测试。
开标当天风云再起,一家投标人未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另外有两家投标人未能提供计量器具许可证,还有一家投标人存在人为复制测试所拍图片的情况。6家投标供应商中,最终只有两家通过了符合性筛选。由于用户需求较急,经财政部门同意,本项目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进行,X品牌最终以298万元成交。
在签署合同期间,采购单位又传出风声,反映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太低,无法完成项目,因此拒绝签订合同。在采购中心的协调下,采购人最终签订了项目合同。
案例分析
本项目成功采购的关键有以下几点。
首先,评标委员会专业水平高。本次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既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比如,当实测数据照片刚刚播放完,专家一眼就发现两张照片存在同一时间、同一车位的情况,从而判定此供应商的图片存在复制现象;又如,对用户单位所提的每一条要求,评标委员会都会就实测样品数据进行认真统计和比对,用事实消除用户单位对不熟悉产品的担忧,最终让两家供应商全部进入最终报价阶段。
其次,法律是采购中心始终坚守的底线。本项目在采购过程中一波三折,采购中心遇到了很多具体情况,如当出现实测现场遭到人为干扰时,使用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坚决要求评标继续进行,并且自称可以作为证人,证明实测现场没有遭到破坏;又如当多方协调商议后,采购人同意重新安排实测现场重新测试,但考虑到时间紧迫,提出能不能缩短发布更正公告以后的等标期。当突发情况发生时,采购中心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三公一诚"原则不动摇。
再次,有效的沟通对重新组织测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采购中心把继续开标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向采购单位所有领导进行了汇报:如果不组织重新测试,按招标程序继续开标,可能会引起后期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此举也挑战了政府部门(采购单位)的公信力,使采购单位认识到风险,最终得到了其认同和支持。
最后,引入项目风险管理。本项目的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部分。内部风险是使用单位对X品牌的倾向性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外部风险在现场测试环节:一是在无人值守的情况下测试设备的安全问题;二是安装及拆除设备时人员人身安全问题。样品测试环节为全真环境下的实地测试,来往车辆就在操作人员身边以不低于100公里的时速飞驰,稍有不慎或者管理上出现疏漏,就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为了规避风险,采购中心项目组事先拟定了现场测试方案,并将其写入招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投标供应商。这样做既有利于投标人较好地理解招标文件,提前为测试工作做准备,又为采购中心制定现场测试细则提供了依据。
然而回顾一下X品牌参与该设备采购的历史以及在本次采购中的三次报价,有一个问题却让人深思。同一品牌型号产品,同一采购人,同一使用单位,同一采购中心,是什么原因让X品牌的单价从54.8万元下降到12.96万元呢?
此问题的原因有待进一步查找,但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无论项目情况如何变化,依法操作的根本不能变,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不能变。在工作中,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员无论何时都要恪守清廉,始终保持身正腰直,不屈服于供应商的利益诱惑。试想一下,如果采购中心不坚持原则,如果本项目最终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完成采购,而是正常地开标,进行综合评分,X品牌极有可能以1000多万元的价格中标。此次X品牌报价大跳水充分显示了政府采购的优越性,集中采购机构的品牌形象再次得到了采购单位的认可,这才是集中采购机构创品牌、树形象的根本。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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