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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未必中标 响应招标文件是关键

作者:张孝军 发布于:2012-07-25 09: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单位多媒体设备采购项目主要包括投影机、电子白板、笔记本电脑等设备采购,总预算280万元。

  该项目第一次招标公告于8月29日发布,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9月7日17:30时前书面提出。A公司于9月8日提出落款日期为"9月6日"的书面质疑,内容直指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电子白板技术需求中要求具有不少于15个快捷键,具有硬件板擦,支持分学科模式设定,仅有两个品牌符合专业条件;短焦投影机技术参数仅有某特定品牌符合条件。

  采购单位答复认为,A公司质疑内容不属实,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白板、投影机品牌均达到3家以上,并详细列出了具体品牌。另外,A公司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提交质疑函,应不予受理。针对采购单位的答复,采购中心立即约谈了A公司投标负责人。该负责人反映,尽管电子白板、投影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有3个以上品牌,但不同品牌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实际上就是按照某特定品牌提出的,且该品牌具有价格上的绝对优势,实质上还是指定了品牌。

  随后,采购中心会同财政监管部门、采购单位主管部门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要求采购单位修改主要设备技术参数,不得倾向于某特定品牌,取消原厂商授权要求,修改完善评分办法,增加现场演示环节。

  该项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和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招标文件后,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期间,A公司再次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笔记本技术参数不合理,评分标准中设定业绩分不利于小企业参与投标,要求提高价格分值比重。

  针对A公司的再次质疑,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详细了解关于A公司的相关情况,得知A公司为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的招商引资企业,第二次修改招标文件后征求了A公司的意见,但最终只采纳了部分建议。

  采购中心经过调查核实后,对A公司质疑内容给予答复:一是所反映的技术参数指定性问题。经再次核实,满足条件的产品达到3家以上,并列举了相关符合条件的产品。二是所反映的某些特定需求存在限定性问题。如笔记本颜色可选、背光键盘等,为采购单位实际需要,且市场上有4个品牌都符合条件。三是关于价格分设置问题,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此次质疑答复后,A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并积极准备参与该项目投标。

  该项目经过现场演示、评标专家综合评审,A公司两个标段报价均最低,但都未能中标。A公司对此非常不满,当场要求公布评委打分情况,并对评标结果进行质疑。A公司提出,此次采购活动没有做到公平、公正、诚信,A公司两个标段报价累计比中标总价低40万元,没能中标的原因是什么?

  接到A公司的第三次质疑后,采购中心非常重视,组织专人详细核查评标资料。

  审查发现,该项目分为两个标段,第一标段3家投标,第二标段4家投标,项目评审中,财政监管部门、采购人主管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各评标专家独立打分,评标过程规范,没有发现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打分的情形。采购中心认定评标结果合法有效。

  此次项目投标,A公司高度重视,董事长、副总经理亲自参加开标会议,并以绝对的价格优势参与投标。在确认两个标段均未中标后,A公司当即对评标结果表示质疑,并在向采购中心质疑后,连续写了三封投诉书,分别寄送市委书记、市长和市纪委,反映政府采购市场如何不公平,"同等质量"低价为何不中标,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和中标供应商存在违规操作、徇私舞弊行为,请求查实严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分别批示,要求管理部门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报告。

  采购中心分析调查后认为,A公司所述"同等质量"不客观,评标委员会认为电子白板等设备的主要使用功能体现在软件应用方面,并非简单的硬件质量,从现场演示情况看,A公司产品与中标产品的确存在很大差距,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合法有效,并对A公司提出了两条建议。

  由于主动向有关领导作了情况汇报,澄清了事实,采购中心的工作得到了有关领导的肯定。

  案例分析

  该项目从申报计划到中标结果产生,整整用了两个月时间,采购单位对中标结果很满意。但其中的问题也需要反思,从某种程度上说,A公司的质疑投诉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事实上这也是IT类设备采购的通病: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导致同类产品技术参数标准不一,采购单位自主选择权利较大。

  问题一: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质疑时间是否有法律效力?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A公司第一次质疑时,刚好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质疑时限,对于这样的质疑函能否拒绝接收,在招标文件中限定质疑时限的做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遇到纠缠的供应商如何处理等,都值得探讨。

  问题二:如何界定采购单位的技术需求是否合理?

  在该项目的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反复说明,笔记本电脑可选颜色、投影机特殊技术参数、电子白板快捷键、硬件板擦都是实际工作需要。但A公司却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中产品技术标准超出采购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并对采购单位技术方案提出两次质疑。

  那么,采购单位的技术需求究竟应该由谁来定呢?如果是专家委员会审定过的采购需求,遇到质疑怎么办,谁能代表采购需求的权威性、公正性,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问题三:设定业绩分是否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相违背?

  A公司质疑招标文件中设置业绩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应是政府采购的一项基本政策,那么在采购工作中,如何扶持中小企业产品,如何让小微企业有更多的中标机会?同样值得深入探讨。

  问题四:不同类别货物采购价格分值如何设定?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60%。

  同类货物采购,有的单位想买便宜的,要求将价格设为最高分60分;有的单位则更加注重产品质量,要求降低价格分分值标准。如此一来,货物类综合评分办法价格分值30~60的限定,最终变为满足采购单位个性化需求的灵活政策。如何在30~60之间根据不同货物类别设定更加细化的价格分值,是需要认真分析研究的问题。

  问题五:IT类产品原厂商授权是确保质量还是限制竞争?

  IT行业竞争激烈,低价抢标、技术参数控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中标后提供非原厂原装正品的行为仍然存在,给项目顺利实施带来风险。采取提供原厂商授权的方式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是非常必要的措施。然而一旦要求原厂商授权,又可能会被提前申请的供应商控制住,其他供应商很难再申请到授权,原厂商也非常愿意或是主导授权控制,以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充分竞争。

  问题六:集中采购机构缘何成为弱势群体?

  一方面,采购单位非常强势,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所有项目不管轻重缓急,一律都自称是紧急项目,对采购中心督促得多,施加压力多,遇到质疑投诉又躲得远远的;另一方面,供应商对采购中心也不问青红皂白,动不动就质疑投诉,案例中A公司因低价未中标,便一口咬定采购中心暗箱操作,并多次投诉,使得采购中心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协调处理。要想改变这种现状,现行采购中心机构设置与政府直属单位不对等的问题急需解决。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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