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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采购可解医疗设备招标难题

作者:李新彦 发布于:2012-07-27 09:4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2010年11月,某采购中心和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了一家医疗设备供应商的质疑,称在相关医疗设备项目采购过程中,预中标单位提供虚假参数应标。由于在招标过程中应评审小组的要求,预中标公司对技术参数进行了逐条澄清并承诺由采购单位与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设备进行验收,再加上还没有收到验收结果,因此采购中心无法对质疑事宜作出判断,便回复质疑供应商会督促采购单位严格把关验收环节。

  2011年3月,预中标公司确认安装调试结束后,采购单位邀请了三位行业权威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和预中标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参数对该设备进行评审验收。经过一天的仔细工作,专家组出具的验收报告显示,预中标供应商有一项参数(检测速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差距,其他参数均合格。

  针对该设备的验收结果,验收专家组认为,该设备检测速度对正常使用没有影响,便完成了该设备的验收工作,并让设备正式投入使用。但质疑供应商得知情况后又提出了投诉,认为预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有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分析

  这起案例在目前的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反映了在医疗设备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两大难题:一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招标参数;二是如何应对供应商虚假应标。

  首先,制定标准与统一采购同行。标准是采购的依据,同时也是衡量产品是否满足使用功能的尺度。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同类产品价格差距大与产品技术含量不对等问题,与行业标准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因此,行业标准的补位刻不容缓。

  在上述案例中,招标设备为市场上刚推出的产品并且应用领域尚不广泛,更没有具体的行业标准,所以很难制定出业界公认的相对公平合理的参数。行业标准的缺失使得医疗设备在采购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分档次现象,同一设备出现10万元的一个档次、40万元的一个档次、100多万元的一个档次,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评定。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统一标准下的统一采购、统一配发效果会比较好。借助统一采购不仅可以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争,还可以通过批量采购体现规模优势,增加价格方面谈判的筹码。在需求相对统一的基层医疗设备采购中,应该发挥规模优势。

  其次,合理制定参数和评标办法。医疗设备采购的个性化需求较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何才能实现采购人需求的精准表述,同时又确保采购人需求不具有排他性与倾向性,这些都是执行中的难点。招标文件指标不明确或者对产品没有明确、细化的指标要求,不仅对专家评标产生不利的影响,还将大大增加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风险。

  上述案例就很典型,采购单位在制定参数时可能会针对自己中意或调研的某款设备而写。有些是该设备特有的,其他设备无法满足;有些参数不是临床或业务必需的。这样往往会造成参数是为某品牌而设,其他品牌达不到要求,于是有些供应商在投标时为了满足参数就虚假应标。解决的办法是采购单位应该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尽量根据需求并结合潜在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比较公平合理的参数,以便形成竞争机制。

  同时,在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审标准时,应该更加关注医疗设备功能的复杂化、多样化和多元化,科学设置价格分值的比重。在医疗设备采购中,应该科学设置评标细则或出台评标办法范本,使价格分值的占比及其表现形式更加合理,尽可能地规避因行业特殊性而产生的低价中标现象,提升政府采购的形象和信誉。

  再次,严打不诚信供应商。在技术参数上造假、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及中标后迟迟不供货等不诚信行为,也是质疑与投诉的集中爆发点。个别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直接从招标文件中复制、粘贴而来,甚至将一些核心技术参数的负偏离说成是正偏离。在实际评审过程中,类似在技术参数上弄虚作假的供应商在现场曾被发现过,但并不是每一个不诚信的供应商都能够被揭发。因此,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不诚信的供应商可以考虑实行一票否决,以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医疗设备关乎生命,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后果可能会很严重,所以更应该严惩不诚信供应商,并将其列入不诚信记录,作为其以后是否能够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参考依据,以此加大不诚信供应商的违规、违法成本。对于上述案例提及的被投诉供应商来说,如果自己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完全可以按照正常程序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虚假应标不可取。

  针对医疗设备采购存在的高投诉现象,各地在采购模式方面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天津、浙江等地已对医用呼吸机、麻醉剂等通用性强、市场成熟度高的医疗设备试行协议供货。浙江还通过省卫生厅、科技厅主办的中国(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将医疗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与技术交流展览相结合,创新采购模式,在采供双方直接协商面议的基础上实施政府采购,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也提升了性价比和采购人在需求方面的满意度,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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