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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有漏洞 采购活动应暂停

作者:赵 磊 发布于:2012-08-24 09: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208245

 

  案例回放

  为了应对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信息化趋势,让一线民警能在出警、处警过程中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网积累的巨大信息资源,某市公安系统决定采购一批便于携带、操作简单、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移动警务信息终端,以便民警现场进行信息真伪核实,并实现对现场问题的及时处置。

  本项目预算450万元,既有手持终端设备、车载GPS系统以及后端的服务器和数据库这样的硬件设备,又有系统平台软件开发以及3年手持设备通信信道使用这样的服务内容。第一次招标因3家投标人中有一家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而废标。由于采购时间紧,技术复杂,采购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再行采购。

  项目谈判文件一经发布,报名供应商D公司和P公司就同时对3年通信信道使用计费方案评判标准提出质疑。两公司认为,计费方案评判分值只有10分且采用计费报价高低排序给分的标准,降低了该项费用的竞争,不利于项目后期系统使用费用的节省。

  采购中心第一时间将质疑材料转交采购人,要求其给予答复。采购人随即回复不予更改。采购中心只能先行向所有3家报名供应商发布了暂停项目采购的"修改通知一",同时组织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组成的谈判小组,对质疑材料进行讨论,修改了谈判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将计费方案评判分值提高到30分,并按照"各报价人价格得分=最低报价÷各报价人报价×30"的公式得分。随后,采购中心向所有3家报名供应商发出了"修改通知二"。

  当"修改通知二"发出后,采购中心又收到了报名供应商Y公司对该计费方案评分标准的质疑。Y公司认为该项30分的分值太高,理由有两点:一是项目总预算为450万元,总报价的评分分值为30分,而公布的3年通信信道使用服务费用上限为150万元,评分分值也调到30分,分值比例不合理;二是修改后的评分公式也不完善,没能考虑到如果有供应商报价为0,即买设备无偿赠送3年通信信道使用服务费的情况。

  采购中心再次向所有3家报名供应商发布了暂停项目采购的"修改通知三",重新组织谈判小组对质疑材料进行讨论,并又一次修改了评分标准:明确3年通信信道使用服务费的报价只能为正整数。随后,采购中心向所有报名供应商发出了"修改通知四"。

  经过三番四次的修改,项目才得以顺利进行,最终取得了各方均满意的采购结果,再也没有未收到任何质疑和投诉。

  案例分析

  本项目从采购开始就一波三折,历经坎坷,招标废标后改为竞争性谈判组织采购,谈判文件发布后3家报名供应商又都提出质疑。经过两次暂停采购、两次修改评分标准、4次发布修改通知,该项目才得以完成采购。纵观整个项目波折坎坷的采购过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项目虽然复杂,但部分采购内容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该项目既包含硬件设备,又涵盖软件开发和通信信道使用等服务内容,但关键还在于涉及通信信道使用,也就是项目需要具有垄断性质的通信运营商的支持。因此,项目从招标到谈判,实际上背后都只有3家通信运营商在参与。于是在3家报名供应商的质疑材料中,都不约而同地将焦点放到3年通信信道使用费的问题上。有的供应商质疑3年通信信道使用费的评分分值过少,会使后期使用费用提高,导致买时便宜用时贵;有的供应商又质疑该项评分分值过多,最高限价150万元的通信信道使用费却和300万元硬件设备的价格评分分值一样,按照比例来看显然有失公平。仔细分析原因,这其实是国内处于垄断地位的三大通信运营商为了在评分标准中体现各自优势的博弈。

  二是采购人处于强势地位,致使项目带病采购。

  采购伊始,采购人的倾向比较明显,采购中心提出要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调整评分标准,以取得技术和价格的均衡,为3家不同优势的供应商提供充分竞争的机会。采购人却认为自己属于特殊行业,采购的项目也应特殊对待。出现质疑后,采购人对待质疑态度坚决,不愿更改,致使所有报名的3家供应商都对项目提出了质疑。最终,采购中心通过暂停采购活动,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人才同意更改文件和发布修改通知。

  三是未能充分分析项目特点,文件编制存有漏洞。

  单从项目采购预算看,貌似硬件采购的预算占了主要甚至是绝大部分,但实际上本项目的硬件部分都是通用设备,技术应用也不是专用和独有的,竞争的核心实则在购买后的通信信道服务上,不只是通信信道网络技术的竞争,也有后期使用费用方面的竞争。既然是综合能力的竞争,那就要在编制文件时,特别是在制定评分标准时,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各方利弊,考虑周全、周到,设置合理、合法。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解决的方法有以下几点:

  首先,充分研读采购需求,抓住项目主要矛盾。

  项目采购前期要与采购人充分沟通,深入了解项目采购的要求,特别是项目背景情况,摸清采购人意图,把握市场行情,抓住主要矛盾,做到知己知彼,编制采购文件才能尽善尽美。采购中心应针对类似重大或复杂项目,建立提前介入制度,既延伸采购服务,又调研采购实情,为后期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积累第一手资料。

  其次,运用专家对专业技术的权威性,提高采购中心的话语权。

  作为受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中心既要为采购各方搭好平台,又要有依法采购的话语权。赢得话语权的前提是专业技术能力的提高,不仅包括自身采购专业技术能力,同时也要对不同项目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了解,不然就会被采购人牵着鼻子走,发出的项目文件也成了供应商的众矢之的。采购中心对于陌生项目、冷门项目和专业项目,应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不仅在采购前期对采购人提供的技术需求进行专家审议,而且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也进行专家会诊,对症下药,运用好专家对专业技术的权威性,以提高话语权。

  再次,出现问题及时修改,不迁就、不勉强,不带病采购。

  在发现采购文件出现问题、强势的采购人又不愿更改让步的情形下,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不及时暂停采购活动,为了采购效率而一味迁就采购人,带病采购,那到后来不仅欲速则不达,而且还会得不偿失造成投诉。暂停出现问题的项目是向那些不重视政府采购法规的强势采购人表明,政府采购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程序和原则,也是约束采购各方的规范和制度,不以任何一方的意志为转移。采购中心对待一些供应商反映强烈、采购人又不积极配合的项目,不管时间是否紧迫,项目是否特殊,都应一律先暂停采购,待问题解决再行组织,绝不带病采购。

  最后,依法采购是一把无往而不利的"尚方宝剑"。

  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市场的组织者和构建者,怎样才能保证各方按照规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呢?依法采购是惟一之道,也是采购代理机构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尚方宝剑"。

  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要通过培育壮大专家队伍,让政府采购业务办理高效而专业;通过强化采购人"没有程序的合法,就没有合法的结果"的观念,让政府采购业务办理顺利而圆满;通过宣传提高供应商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让政府采购业务办理规范而公正。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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