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证明成本 抑制恶意报价
案例回放
某单位采购数字管理信息系统当中的无线数据采集子系统,由205台移动终端设备、一套软件系统的开发、205台移动手持终端的一年网络运营服务三部分组成,要求投标人为具有无线网络运营资质的国内通信运营商。
当地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3家通信运营商对项目作了积极响应,并且都是冲205台移动手持终端一年的网络运营服务而来。虽然这部分采购金额不大,但谁中标谁就抢占了采购单位以后拓展项目的无线网络运营服务市场。后来,中国联通因为投标出错而退出了竞争。经向财政部门申请并获得同意,该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之间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在与采购单位的沟通中得知,这两家公司都向采购人承诺,愿以奉送的形式取得成交资格。一场恶意竞价甚至是零报价的风雨欲来。
采购代理机构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在最短时间内发发布了补充公告,专门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明确:首先,价格评分计算方法不变,本次报价是一次性的,且为最终报价。其次,各供应商在递送报价表时,必须提供手持终端、软件系统的成本证明材料,即所投品牌制造商的供货价原件。再次,本项目不接受零报价,不接受低于提供成本80℅的报价,也不接受高于成本10℅的报价。双方皆能提供全部证明材料,则都进入评审阶段;其中一方不能提供全部证明材料,另一方即为成交供应商;双方都不能提供全部证明材料,项目谈判终止。各供应商证明材料的有效性由谈判小组认定。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两家供应商均对此无质疑,同意按上述办法进行谈判,并在书面补充公告上签字确认。
本项目由移动终端设备、软件、一年网络运营服务三部分组成。作为中国的两大通信运营商,移动终端设备、软件都是其外购的,只有网络运营服务通道由其自身建立而成。用一个通俗的比喻,高速公路早已建成,过一辆车要收费,过10辆车同样收费,少几辆车不收费一点也不会影响成本。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估计在这个分项上两家供应商会有意想不到的报价出现。如果有恶意报价甚至是零报价,那么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以后年度的通信运营费就没有参考依据,成交供应商不可能每年都无偿奉送。
谈判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评审专家严格审核两家供应商的分项明细报价,重点核对报价佐证资料。果不其然,预算187.75万元的项目,两家都报出了低于其近一半的价格。问题还是出在通信运营费上,虽然两家供应商都按要求提供了无线网络运营费成本的证明材料,但由于此类业务的特殊性,供应商提供自己承建通道的成本,真实性无法确认。
为了确保采购单位第二年度、甚至以后年度的利益,评审专家提出请两家供应商承诺以后年度的网络运营服务费按现报价执行,但两家供应商都表示无法执行。专家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有效性有待确认,项目谈判暂时中止。再次启动谈判时,两家供应商都很规范地作了实质响应,不但提供了详细的无线网络运营费成本证明材料,并对以后年度的收费情况作出了承诺。
一场原本漏洞百出的"恶意竞价",因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措施得当,既保证了供需双方的利益,又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本质属性。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的两家供应商都是国内的大企业,在个人无线网络通信业务市场份额稳定且饱和的状态下,抢占大客户市场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谁都不愿意失去这些具有关联性、延伸性、排他性的项目。因此对采购单位首次采购的此类业务,通信运营商都舍得"砸"钱,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其后续的使用收费会将其前期损失源源不断地补回来。
如果上述两家供应商都恶意报价甚至是零报价,表面上看好像是采购单位得到了实惠,其实不然,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站在采购代理机构的角度,将恶意报价扼杀在萌芽状态,是采取应对措施时的首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遏制恶意报价行为的产生和蔓延。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可以及时把那些试图恶意竞价的供应商排除在外,使广大供应商明白,政府采购需要的是能够保证质量和服务的合理低价,不欢迎恶意竞价的供应商,从而逐步引导广大供应商正确计算成本和利润,合理报价。
第二,有利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任何一个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都与供应商的报价情况密切相关,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分价钱一分货"。合理报价有利于供应商以良好的质量和服务来完成经营活动,这是所有采购当事人期望的结果;但如果某一家供应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争到某项政府采购业务而不惜成本地恶意压价,其在履约过程中必然会以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弥补因恶意竞价而造成的损失。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较好地保证采购人与供应商以"合理低价"而不是"最低价"成交,从而确保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因恶意竞价而降低,同时也可以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或少受侵害。
第三,有利于激发广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取经济利益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目的,恶意竞价必然会使供应商的获利空间降低甚至无利可图;如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味地考虑采购价格,忽视对供应商恶意竞价行为和动机的制约,任其发展,势必严重挫伤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久而久之,供应商就会对政府采购活动敬而远之,这些都将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将恶意竞价扼杀在萌芽状态,在遏制恶意竞价行为的同时,不仅可以使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得到更好的体现,而且还能够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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