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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入围厂商数量 让协议供货前期充分竞争

作者:叶上华 发布于:2012-09-24 08: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2012年5月,江苏省常熟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分别接受两家采购单位的委托,就其所需的同型号笔记本电脑在协议供货商中进行询价采购,A单位的采购数量为100台,B单位的采购数量仅有5台。

  发布询价公告后,最终只有X公司一家对A单位采购的货物进行报价,却并未对B单位的同款货物报价,另外几个品牌的协议供货商则没有参与报价。

  据了解,采购中心的协议供货价格均参照了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最初仅须按照其招标价格发出成交通知书即可,但很快就发现协议供货商报出的价格大多高于市场价,采购单位对此十分不满。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强制要求厂商每月进行市场价格报备,令其压低协议供货价格,常熟市财政部门也要求采购单位列出不同品牌、型号的两三款机型,由采购中心对其进行二次询价,希望本地协议供货商之间能够实现有效竞争。

  采购中心调查发现,询价之初供应商之间还略有竞争,但后来大多只有一家供应商参与报价。

  对于同一家厂商来说,本地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显然会进一步减少利润,而厂商之间的价格战也会让彼此获利都不多,因此厂商之间很有可能私下达成了妥协意见,一般是谁做方案就由谁来报价,并在此基础之上引申出各种报备制度。

  即使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前期联系多家供应商参与报价,厂商也只会选择一家供应商进行报价,这样有利于弱化竞争,保证价格不会过低,确保获取更多利益。

  案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在协议供货商中进行二次询价采购,成交原则是在不超出预算的前提下,下浮率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对于一些配置相当、价格接近的货物,这个原则还比较适用,但很多货物在配置上是有差异的,即使是相同配置价格也不完全相同,与高价货物相比,低价货物的价格下降空间已经不大,于是,上述询价标准使得同配置或配置相差不大的情况下,高价货物反而更容易获得成交机会。

  对于协议供货商来说,他们根据采购数量决定是否报价可以理解,虽然本案例中采购中心在询价时并没有写明采购单位的名称,但一些协议供货商仍然根据配置和数量判断出了采购人是哪家单位。对于一些比较陌生的采购人,由于不知道对方倾向哪个品牌的产品,协议供货商担心成交后遭到对方刁难,验收时无法通过,或者在付款方面长期拖延,再加上利润空间很小,所以一般不愿报价一些标底较小的采购项目。

  通过本案例,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减少协议供货入围品牌数量,加强厂商之间的前期竞争。对于计算机、服务器等通用性比较强的货物采购而言,采用协议供货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可以缩短采购周期,减少工作量;缺点是此类货物在招标之初因入围品牌过多,价格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后期弥补比较困难。之所以列入这么多的入围品牌,想必是采购中心屈从于各采购单位的压力,以确保众多采购人买到各大品牌的货物。

  如果仍然采用协议供货组织形式,就应该尽量减少入围品牌,比如每种货物入围三四种。面对如此大的标的,这种做法可以让各厂商之间实现充分的前期竞争,以便后期不用进行繁琐的二次询价。

  二是建议放弃协议供货,改用其他组织形式。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不再采用协议供货形式采购通用性产品,而是改用公开招标后仓储式供货。

  这种形式需要采购单位在前期就上报采购计划,并进行统计协调,以保证充分满足各单位的需求,采购时可以大致按照高、中、低几种配置购买固定数额的货物,中标以后存放在政府统一指派的仓库中,采购单位按需领取。当然,也可以不设仓库,由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索取货物,供应商按期将货物配送到指定地点,如产品停产,则提供不低于其配置的替代货物。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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