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信息系统项目前期设计供应商不能投标
案例回放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采购人委托的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招标后,遭到了在此次采购中被判投标无效的F公司质疑:一是此次采购的中标人Q公司参与了本项目的前期准备、设计工作,本项目的图纸完全是中标人Q公司设计的,这是一种严重的、明显的串标行为;二是此次采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具体表现在评分标准中设置了同类工程业绩分,省内同类工程合同价超500万元的加5分,这明显是为中标人Q公司特别设置的,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如下答复:
Q公司的确参与了本项目的设计工作,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理由拒绝其参加本次投标。目前在部分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2003年由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制定的,财政部不在其中,并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执行这一办法。
另外,招标文件是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编制的,并经过审核后定稿。评分标准中"同类工程业绩分"是根据常规及以往经验而确定的,在其他项目招标中也比较常见,并没有特意为一家投标人而定。至于评标办法要求的合同金额和评分分值,则完全是按照惯例制定。F公司拿到招标文件后,对该评标办法提出了异议,本单位与采购人都很重视,考虑到可能存在部分在外省有较好业绩的潜在投标人,代理机构经研究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在外省有较好业绩的投标人也会有加分。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F公司随后就上述质疑内容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并没有正面回答上面的内容,而是作出了如下认定:在这个只有4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中,F公司提供的标书正本封面为套印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正本的文本内容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复印,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字样"不符;投标人S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为活页式装订,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成册后的投标文件不得有活页现象"不符。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无效。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此次采购废标;并认定本次政府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案例分析
在业界专家看来,上述案例中评标环节出现"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确应当废标。当地财政部门的这一认定并没有错,但是就投诉人提出的异议,也应当予以正面答复。
首先,需要明确参与项目前期准备、设计的供应商是否能参与投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是,目前只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此有限制,但该办法不是财政部参与制定的,并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要求执行这一规定。事实上,此次采购不仅是因为上述两点而不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本次采购的标的就不属于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规定,信息网络开发服务属于服务类采购。但在此次争端中,无论是采购代理机构,还是投标供应商,均将这个项目归为了工程类,这显然是不科学的。
在将项目合理归类的前提下,才能根据相关规定判断采购代理机构的组织有没有问题。根据财政部2011年印发的《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其次,需要明确F公司提出的给在省内同类项目合同价超过500万元的加5分是否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业界专家认为,这应视情况而定。因为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提到,在F公司提出异议后,对相关规定给予了考虑,给在省外有良好业绩的供应商也有加分。由于对省外和省内有同样业绩的供应商加分都一样,所以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反之就会对潜在投标人产生不公,而且还会有地方保护的嫌疑,因为通常情况下很多企业在当地的业绩都会较为突出。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给在本地业绩突出的企业加较高的分值,那就是对外地企业的排挤,有地方保护的嫌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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