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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不能为纸质电子混合体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09-28 10:2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今年8月,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个河床改造项目招标中,遭到第二中标候选人V公司的质疑。V公司在书面质疑函中称,此次采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的投标代表拥有第三中标候选人G公司的股份,上述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嫌疑;在此次采购中,招标文件没有提供图纸,明显不规范。

  在收到质疑的第三天,采购代理机构作出如下答复:本单位未查到A公司和G公司串标的任何证据;本单位严格按照规程发出(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贵公司所提及的图纸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载明,并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供。本单位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的都是电子文档,并且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明确告诉了买方代表,当时就把图纸发送到了投诉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在贵公司因为邮箱打不开要求本单位刻录光盘后,本单位也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刻录光盘。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并担心采购人和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完成履约,导致采购结果无法更改,V公司收到质疑答复的当天就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在得知被投诉后,随即向当地财政部门说明了自己的意见:这家公司有些无理取闹,招标文件已经写得很清楚,图纸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在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项目负责人提醒并要求其当即提供电子邮箱,工作人员随后把图纸发送到了指定的电子邮箱,包括V公司也是这么做的。投诉书中所说的索要图纸情况,根本不是索要纸质图纸,而是索要电子文档,据V公司自己称是邮箱坏了,无法打开。项目负责人建议V公司换个邮箱接收或者拷入U盘,但V公司不愿提供,并一味要求项目负责人采用光盘刻录。虽然工作人员很忙,但还是满足了V公司的要求,把图纸刻录成光盘当面交给了V公司的投标代表。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认定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相关规定,判采购代理机构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的招标文件的确存在瑕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图纸。既然采购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设计了图纸,又有意向潜在投标人提供,那就应当在纸质招标文件中体现。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九条同时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同一项目招标中,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一部分是纸质的,一部分又是电子的,会被有关当事人理解成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纸质版招标文件和电子版招标文件不一致,进而引发质疑投诉。

  从上述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和向监管部门反映的内容来看,采购代理机构的观点是,只需要在纸质招标文件中明示"图纸只提供电子文档",不提供纸质图纸文件也没有问题。但结果是不仅遭到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当地财政部门也认定其制作的招标文件不符合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要求。

  为了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业界专家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提供完整的纸质招标文件,不通过任何电子文档对纸质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如果要提供电子招标文件,必须做到所有的内容都与纸质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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