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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质疑不能以偏赅全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10-10 09: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成一个出租车客运经营权项目的招标工作后,遭到了未中标供应商G公司的质疑。

  G公司在书面质疑函中称,中标供应商B公司资格文件的真实性和响应性值得怀疑,B公司的租赁合同、银行存款证明、人员组织架构方面有造假的嫌疑,因此B公司不是合格的投标人,没有资格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

  在接到G公司的质疑函后,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对G公司提出的上述三个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而是让B公司证明其不存在虚假投标的问题。

  B公司配合得十分积极,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电话的当天,就拿着G公司在质疑中提到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书前往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澄清。

  "G公司没有中标就嫉妒我们,进而故意中伤,我们提供的材料全是真的,不存在虚假投标行为。"B公司投标代表如是对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说。

  次日,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在答复G公司质疑时表示,未发现B公司投标造假的问题。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G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G公司在投诉中称,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中标单位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响应性进行核实,中标单位的租赁合同、银行存款证明、人员组织架构方面存在虚假情况,请求调查核实其真实性。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对投标人提到的三个方面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核查,财政部门发现,中标人B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银行资信证明书也是真实的;但B公司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中,并非全部为该公司的在职员工,出现了其他单位的员工资质证件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规章制度,安检机构和现有安全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B公司的投标文件未能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存在不真实投标的现象,并影响了采购结果,于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作出了"本次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案例分析

  在上述采购活动中,G公司提出的质疑中提到了B公司的三项资格证明文件造假的问题,但采购代理机构在B公司证明了其中两项内容是真实的后,便没有对第三项内容进行核实,而是作出了一个看似客观、实则不负责的答复:"未发现"B公司造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实有一些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内容查证起来非常困难,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用"未发现某公司造假",的确比用"某公司不存在造假"的表述来进行质疑答复更科学和安全,同时也可以避免"在供应商提起投诉后监管部门调查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造假问题"的尴尬。

  然而,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因为有"未发现"这样的概念可以用,就对那些易于发现的问题也不进行调查核实。上述案例中,B公司在人员方面的造假并不难核实,比如说根据其投标文件所列的人员名字,把电话打到该公司前台去找这个人,还可以通过社保部门查询,有很多方法可以确认B公司在这一点上是否造假。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供应商的疑问或者是质疑时,既要遵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还要认真查实供应商提出的相关问题。虽然采购代理机构每天有很多项目要做,事务性工作非常多,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的满意度也肯定会给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带来影响,而且还关系到广大供应商、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做好项目,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对质疑答复的要求,还应认真地对供应商提出的所有问题尽最大可能进行全面核实,绝不能随随便便就作出答复。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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