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评审制度 最大限度发挥专家作用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药品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后,A公司被谈判小组推荐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结果公告后,参与谈判竞争的B公司对A公司的产品提出了质疑,称其未达到谈判文件中实质性条款"产品生产企业通过血液制品企业GMP认证资质十年以上"的要求。
为此,采购代理机构及时组织原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了复议。谈判小组的5名专家经复议后认为,A公司无法按照要求提供GMP认证原件,不能判断GMP的证书范围,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废标,修改采购文件资质条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A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异议。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又组织原谈判小组再次进行了论证。谈判小组二次论证后仍然认为,根据谈判文件提出的供应商资格要求,A公司未能提供GMP认证资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仅能提供此证书复印件,无法判定该证书的认证范围,并再次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于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了谈判小组的建议,重新组织该项目采购活动。此举引发了A公司的强烈不满,在提出质疑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因国家有关部门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出现了A公司药品GMP认证范围网上信息与证书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经过A公司的及时申诉,该网站已更新了相关内容。
当地财政部门还通过查询现行GMP认证相关程序了解到,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药品GMP证书》变更手续,核发新的《药品GMP证书》时,原证书予以收回。当地财政部门据此认为,谈判小组在未了解相关政策程序的情况下,两次要求A公司承诺提供已经收回的原证书,并称不提供原件就算A公司放弃成交,明显有失公平;采购代理机构在原采购结果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程序便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程序显然不规范。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认定A公司的投诉事项基本成立,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维持原评审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谈判小组未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予以通报批评。另外,当地财政部门还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完善政府采购活动公示制度,采购结果变更时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当事人。
案例分析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认为,上述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会选择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是因为采纳了"对采购项目相关政策程序"不够了解的谈判小组的建议。由此可以看出,评审专家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不容小觑。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素质提出了包括法律、业务和道德等方面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时间还不长,评审专家的素质还需要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我国政府采购中专家评标的制度设计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对有关行业资质的审查问题,由评审专家审查就不是很合理。因为大多数评审专家只是业务在行,对资质这些行政管理的内容不一定很了解,而采购代理机构长期从事采购组织工作,更有可能了解有关资质的内容,因此由采购代理机构把关供应商资质似乎更合适一些。但目前法律条文限制得比较死,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程序,评审工作则由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律师专门负责有关供应商资质和采购程序等法律事务审查或许更为合理一些。
此外,评标委员会是临时组织成立的,对采购项目不一定有深入的了解,到采购活动现场后看一下招投标文件就要作出评判,这种制度设计也不是十分合理。站在深入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角度,业界既要努力提高评审专家的素质,又要不断完善专家评审制度设计中不合理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否则让评审专家做其不在行的事情,则完全是一种资源浪费。
在本案例中,由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原谈判小组进行复议,发现原成交供应商资质有问题,所以建议重新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由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但如此重大的信息变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刊登,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公示无异议之后才能进行重新采购,这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方面不够规范的地方。采购结果公布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人都不能更改成交结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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