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无权找新评委再次论证
案例回放
最近某地一个网络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布后,报价最低却未能中标的A供应商随即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标供应商资质偏低、中标金额偏高,评审环节肯定有猫腻。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复核,结果显示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于是给予A供应商这样的答复: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贵单位报出最低价格不一定就能中标,关键要看综合得分;中标供应商虽然资质不高,但综合考量后是最优的选择。
A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表示要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由于担心A供应商投诉会给自己惹来麻烦,采购代理机构就这件事提前向监管部门作了汇报,希望监管部门可以出面进行调解。监管部门给出的建议是让A供应商投诉,届时通过取证加以解决。
采购代理机构没有采纳监管部门的建议,而是自行寻找另外三名专家对本次采购的评审过程进行再次论证。
出人意料的是,新的评审专家组得出了与原评标委员会相左的结论。新的评审专家组认为A供应商最应该中标,因为A供应商实力强、报价最低,产品也能满足本次采购的要求;原评标委员会选择的中标供应商资质低、报价高,评审过程存在倾向性。
面对新的论证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不知所措,只得再次求助监管部门。
问题一:财政部门是否可以在质疑环节提前介入?
问题二: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寻找新的评审专家对中标结果进行复核?
问题三:新的评审专家是否有资格否定其他评审专家的结论?
专家点评
对于问题一,《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对于财政部门何时介入政府采购活动监管,目前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采购计划下达后,监管部门只有在投诉环节才可以介入,否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采购活动的独立性。也有人认为,财政部门应该负责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不论是在采购活动的哪个环节发现了问题,监管部门都应该加以解决。很显然,第二种观点为更多人所接受。
有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监管部门事务繁杂,人员有限,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在投诉环节才介入政府采购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只能在投诉环节介入。将问题扼杀在摇篮中是最优的解决办法,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环节寻求监管部门帮助的做法,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财政部门应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目前,很多采购代理机构会在事前的论证阶段和事后的验收环节邀请监管部门人员参与;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也会邀请监管部门人员进行监标。
对于问题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采购代理机构第一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进行复核,这种做法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另外寻找三名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再次论证却不符合程序:评审专家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寻找评审专家;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评审过程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应该上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自行组织其他专家进行复核。
对于问题三,评审专家之间是一种平级关系,并无谁比谁更权威的说法。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同的专家得出不同的结论完全可以理解。一旦评审专家组已经得出某一结论,不管评审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都不能通过再次组织其他评审专家组进行论证而得出结论。也就是说,评审专家组之间不能相互否定。
如果采购活动进入投诉环节,监管部门需要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取证,这时可以重新邀请另外的专家组参与。至于是否采纳新专家组的论证意见,主动权在监管部门手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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