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评审未必都违法
■ “我说政府采购评审”征文来稿选登
对于投标单位特别多的项目评标,专家们分工评审也不是不可,关键在于分工的方式。如果需要分工,分工的方式应该选择每个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某一项进行评审,也就是分项评审,而且是评审客观部分,如符合性检查表的评审和客观分部分的打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评审效率,也能兼顾公平公正。
案例1:分工评不同投标文件
受某采购人的委托,某市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的有关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由于采购人的预算有限,采购人建议采购机构降低资格条件以吸引更多的投标单位参与竞争,以实现物美价廉的目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做好之后,采购中心在网站和有关媒体发布了招标公告。到投标截止时间,本项目竟然吸引了25家单位参与投标。
开标结束后次日,5位评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相继进入评标室准备评标。看到此项目有这么多投标供应商参与,且每家的投标文件都不薄,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这25份投标文件由5个评委平均分配进行审阅,每位评委负责5份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长说:“这样分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把所有的投标文件都看细了。” 于是按每人5本分投标文件。
在接受组长的分工后,各位评委便开始埋头评审起来。评审过程中,大家还就投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讨论,下午5点30分,组长把各位评委的评审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后得出了结果。
次日,中标结果公布后,落选的投标人A公司对此提出了质疑,面对质疑,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解释道:“这么多人来投标,如果不分工合作,这个标一天之内是评不完的。评标委员会如此分工,当然有他们的考虑,最起码保证了评审工作的效率。” 落选的投标人A公司不买账,随后,质疑便升级为投诉,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了A公司的投诉。监管部门经调查后做出了如下投诉处理意见: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每个评委分工审查全部投标单位中的几家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评委没有独立客观地评审全部投标文件,违反了18号令第49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中标结果无效。
案例2:分工评符合性检查和客观分
受某采购人的委托,某市采购中心组织了一个办公家具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期间共有36家单位下载了招标文件,最终30家单位参加了投标和开标。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看到本项目有这么多投标供应商参与,且需要评审家具实样,评标委员会组长建议说:“我们分工评审吧,共有30份投标文件。按照程序我们先做符合性检查,符合性检查共有5部分内容(1.投标价不超过预算价;2.具有ISO9001、ISO14001系列认证证书;3.质量保证期不低于24个月;4.星号技术指标;5.必须是所提供主要家具的制造厂商)。我们每个评委分别检查30家单位的某一分项,李教授检查30家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是否符合要求,张教授检查30家单位是否都具有ISO9001、ISO14001系列认证证书……检查完毕后,大家交流一下,看看是否有无效投标,如果属于无效投标,评委需要一致通过,并在统一的符合性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经过符合性检查,共有5家单位没有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通过讨论,一致确定这5家单位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并在符合性检查表上签字确认。在评审综合打分过程中,组长又说:“现在已经下午3点了,25家通过符合性检查的单位需要打技术分,技术分中有5项属于客观分,5项属于主观分,主观分每个评委各自按评标细则打分。5项客观分对每一家投标单位都是惟一的,我们5个评委分工吧,每人统计一下25家单位的某一分项得分,统计好后交流下,评委再各自独立在自己的打分表上打分。下午6点10分,组长把各位评委的评审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后得出了结果。
中标结果公布后,落选的投标人A公司对此提出质疑:这么多投标单位,评委是如何这么快评出来的?是否属于分工评审?面对质疑,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和A公司人员进行沟通:“评标委员会只是对符合性检查和客观分的分项分工评审。符合性检查和客观分结果是惟一的,投标文件中有就有,没有就没有。所有投标单位的分项目让一个评委检查,这对每家供应商来说都是公平的,而且也可节约时间和提高效率,况且评委最后打分是独立的。”经过沟通,A公司撤销了质疑。
案例分析
对这两个案例,关注焦点主要在评标专家能否分工协作来进行评标?评审专家能否把投标文件按每人分工评审?还有就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分项评审是否合法?
分投标文件评审违法
笔者觉得案例一属于分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这属于违法。分投标文件评审是法律或法规所禁止的,有违背 “三公一诚”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采购工作中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符合这三条原则。上述案例一中,评标委员会的分工显然违背了“三公一诚”的原则,是绝对不可取的评标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每个评委分工审查几家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而没有独立客观地评审全部投标文件,18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分投标文件评审直接违反了该条规定。
可以对客观内容分工评审
案例二属于分内容评审,在现有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分内容评审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只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有专家说分内容评审虽然属于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对于每个供应商来说是公平的,但属于打擦边球的行为,不宜提倡。但笔者不这么看,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符合性检查评审和客观部分打分评审,采用分项评审并无不妥,而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因为符合性检查表属于“一票否决”的内容,而且检查内容是客观的,投标文件中“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只要投标人有其中的一项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属于无效投标,这是客观的。对符合性检查进行分项评审就是让每个专家检查所有投标文件中某一项的有或无。如果要判无效投标,必须由评委一致通过才行,符合性检查表的结论也是惟一的,必须所有评委共同在符合性检查表签字确认,要么通过,要么不通过。客观打分部分一般是指可定量的内容,每家单位的分数不论哪个专家评,只要按评标细则打分,都是一样的分数。因此如果是符合性检查评审和客观部分打分评审,采用分项评审并无不妥,对所有供应商来说也都是公平的,这和分投标文件评审(部分投标人的文件只有某一个专家审阅)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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