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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与己无关的事项提质疑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3-05-06 09: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一批装配在单位网络化办公系统的硬件。采购文件售出后,代理机构收到了供应商A公司的质疑书。质疑书称: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有一项为"能提供本地售后服务的常设机构并以本地工商局登记为准",此要求限制了没有在本地设立分公司的外地供应商参加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质疑人A公司认为在交通信息发达的今天,要求在本地设立常设服务机构已经没有必要,因此要求代理机构删除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让更多的外地供应商参与竞争。

  代理机构在审查质疑书时发现,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登记住所地在采购人所在的地市,是本地企业而不是外地企业。

  代理机构认为采购文件中对外地供应商的要求与A公司无关,A公司所提出质疑的事项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即便该事项有问题也对A公司参与采购没有影响。A公司则认为,凡是采购文件有违法违规的问题,供应商都有权质疑,有权要求改正。

  问题:对与己无关的事项,供应商是否可以提出质疑?

  专家点评

  本案的采购文件中对外地供应商提出的要求与本地供应商A公司无关,A公司不得对此提出质疑。

  首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A公司如果需要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必须针对采购文件损害了或可能损害A公司的权益的事项提出。

  本案采购文件中的规定根本不可能损害本地企业A公司自己的权益,因此A公司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质疑的规定。

  其次,政府采购法设立供应商质疑制度,是对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制度,供应商的权益不可能受到损害时无需救济,就不得采用质疑的救济制度。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

  最后,本案的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A公司的质疑。采购文件"能提供本地售后服务的常设机构并以本地工商局登记为准"的规定与质疑供应商A公司没有关系,A公司没有提出采购文件的此项规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因此,代理机构可以不受理A公司的质疑。

  此外,A公司认为采购文件有违法违规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反映,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控告和检举。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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