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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无权委托他人代为评标

作者:王少英 张孟海 发布于:2013-05-08 10:1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2012年12月20日上午9:00,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正紧张地签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现场监督人员也在密切地注视着标书签收过程。

  突然,监督人员小焦问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刘某:"专家评委都到了吗?"刘某回答说:"到了,正在评标室阅读招标文件。"

  "请把专家评委的名单给我,我们三人去核实一下专家的身份。"小焦说道。

  小焦等三人进入评标室,按刘某提供的专家评委名单进行身份核实,发现其中有一名专家王某证件上的名字与名单上的名字不符。于是,小焦把刘某叫到一边了解专家抽取情况:因为该采购项目比较特殊,本地专家不能满足要求,在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于12月19日17时从该省有关部门的专家网库中随机抽取了这些专家。

  小焦与刘某向王某了解其中的缘由。原来,王某本人并没有被抽取到,被抽取的是孙某,但孙某临时有事不能参加,便口头通知让王某代替参与评标。最终,孙某受到了警告和记入黑名单的处罚。

  问题:没有被抽取到的王某能否代替孙某参加评标?孙某是否有权委托他人代替自己参与评标?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抽取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由此可以看出,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具体到本案例,孙某委托王某代替自己参与评标,应当事先取得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同意。因此,孙某在没有取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有关监督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评标行为转托给王某是不合法的。

  政府采购评标行为是特殊的民事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专家选取应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根据行业和产品特点,选择对口或相近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也就是说,采购活动抽取的专家除了符合资格要求外,还应有相关的业务能力,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不能简单地说替换就替换。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凡是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结合本案例,孙某因临时变故确实不能参加评标,应当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原因,后者在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再从专家库中补抽专家。当然,因为这个项目需要的评标专家比较特殊,监管部门也可能会同意让王某代替孙某参加评标,但孙某直接委托王某代替自己参与评标显然欠妥,原因很简单,评标行为不适合转托。

  孙某私下擅自转托评标,原因大概有三点:一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认为评标是个人的事,不能参加当然可以委托别人替代;二是当前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缺乏规范化管理,平时很少有人注意验证评标专家身份,认为只要专家来评标,并且没有违规行为就可以;三是当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对擅自转托评标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有关部门应该完善相关制度。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第七十八条 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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