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进口产品应查验核准情况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个医疗设备项目采购,评审结果公布后就遭到了A医疗器械公司的举报。
A公司称,中标供应商C医用设备公司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欺骗行为,请求纪检部门予以查处。纪检部门将A公司的举报情况反馈给了当地财政部门。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该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C公司所投产品的产地是以色列,属于进口产品。在介入A公司举报调查之前,当地财政部门完全不知道本次采购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事情。
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C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是进口产品,招标采购单位未办理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手续,在招标文件中也未对采购进口产品进行限制,致使中标结果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一:采购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问题二:组织进口产品采购时,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履行怎样的程序?
问题三: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进口产品采购委托后,需要做哪些工作?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符合三种条件的除外。即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提出,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案例中描述的采购进口产品活动是在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招标采购单位在组织进口产品采购之前,一定要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待其核准通过后再组织采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而言,不能采购人让自己买什么就买什么,而应该看其采购标的是否有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资料。如果没有,应该及时向他们提出来,并向采购人代表讲清楚何种情况下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需要报财政部门核准、报财政部门核准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便指导采购人代表依法合规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一旦出现采购标的的产生过程和采购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仅吃力不讨好,而且还要和采购人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在采购进口产品活动开始前,如果采购人未能提供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如果是进口产品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应该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依法进行评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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