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计算机机房网络设备。有5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投标文件,Q公司是其中之一。开标时,有一家供应商反映采购人代表曾在Q公司任职,并以采购人代表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要求更换采购人代表。
采购中心据此向采购单位提出要求,临时更换了该采购人代表,由其他评委顶替其参与项目评审。在这个小插曲结束后,评标工作按法定程序顺利推进。项目评审结束后,Q公司中标。
本次采购活动到此本该告一段落,但中标公告发出后,又有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Q公司与采购单位为上下级关系,不具备投标资格,或者至少因为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Q公司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得到了内部消息,但质疑供应商仍然推测Q公司因为这一点而占有优势,甚至有可能事先了解到了本次采购的项目预算、潜在投标供应商等信息。另外,在开标时替换采购人代表的做法,也成了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佐证。
采购中心在法定时间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随即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问题: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时,能否参与评标?
专家点评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建立了政府采购回避制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再次明确了回避制度的使用状况,并且在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了"利害关系"的内涵。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回避制度适用于"人",主要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个体行为作出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的必须回避的对象为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即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相关人员。
此外,《政府采购法》设置的回避制度带有强制回避的含义,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却不回避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当供应商发现采购人代表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及时向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对于本案中临时更换采购人代表的做法,如果该采购人代表来自Q公司,根据回避制度的规定,毫无疑问必须回避。上述案例中,原采购人代表来自采购单位,只是曾经在Q公司工作过,采购中心出于规范操作和严格要求的考虑,建议其评标职责由新增加的评审专家代为履行,采购单位对此给予了支持,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在采购实践中,即使供应商原本与采购人存在某种关系,或作为"老朋友"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如果这种"利害关系"不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并且采购过程是在依法操作、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完成的,则采购结果也没有问题。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不能用口头询问代替书面澄清
下一篇:不影响排名的错评不必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