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应查明代签开标记录原因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就其所需的专用教学设备组织了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公布后,遭到了Z公司的质疑。
Z公司称:此次采购活动存在不公平现象,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的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监督义务,居然放任C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两家公司的名字,并且没有任何想要阻止的意思表示;C公司涉嫌利用两家公司参与此项目竞标,存在围标嫌疑,不能成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产品清单和详细参数要求的情况下,评定Z公司的投标文件遗漏产品配置不公平。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表示,未发现C公司的投标代表签两家公司的名字;未发现C公司存在围标现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此次采购中Z公司的投标文件的确有遗漏产品配置的问题。
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Z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并请求当地财政部门查明此项目开标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果有必要,采购人应邀请纪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监督此项目的进程,包括交货期、产品性能、验收过程等。
在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C公司的投标代表承认,自己的确在《开标记录表》上代D公司签了字,但否认了C公司存在围标嫌疑。财政部门同时发现,招标文件确实未设定具体参数,导致C公司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出现偏差,影响或可能影响到了中标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最终认定,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问题:1.在组织项目开标活动的现场,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哪些义务?
2.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仅根据C公司的投标代表代D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还难以认定C公司和D公司参与围标。但招标文件应该对《开标记录表》的签字确认或盖章有要求,肯定不会允许投标人代表替其他人签字。因此,完全可以认定C公司投标代表的代签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规定。
上述案例提醒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只是带着投标人走完开标流程,还应力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发现“代签”行为时,应该问清楚C公司的投标代表为什么要代签别人签字,同时现场“找到”D公司的投标代表,问明白其为什么不能自己亲自签字确认。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开标活动,而在开标现场又“找不到” D公司的投标代表,那就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将其投标文件判为无效。
随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理解的加强,现在一些围标串标现象确实很难认定,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的过程中多加留心和注意,发现有围标串标嫌疑的,可以给予重点“关注”,以免让这些不法供应商成为中标候选人。
上述案例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也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采购实践中,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一般由采购人代表通过提供采购需求罗列出来,因此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在拿到采购需求后,就直接将其复制到招标文件中,忽略了对技术参数是否表达清楚明了进行认真的审核。这个细节问题已经不止一次导致招标采购活动的失败,而重新招标又会给采购代理机构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不利影响。因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在拿到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后,应该对其进行逐项仔细审核,确保采购需求具体、准确和没有排他性,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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