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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招标文件 规范潜在投标人质疑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3-09-09 09:4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的委托,对农家书屋图书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供应商K公司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认为本次采购的"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标准不合理,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请求该中心取消根据不合理的评审标准而产生的中标结果。

    K公司在质疑函中进一步说明:本项目是为农家书屋采购图书,招标文件应当紧扣主题,"商务评审"中要求的"大专院校图书馆用书"与农家书屋没有关系,不能作为技术要求;"商务评审"中的采购能力因素,要求提供某出版社的32册样书属于间接指明品牌,并且样书数量明显偏多,要求提供样书涉及出版社的授权也不合理;"技术评审"中的装备样本库因素不合法,本项目无需现场采购,为何将"是否有样本库"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就算要考查供应商的现场供货能力,也应该要求提供"农家书屋的装备样本库牌匾",而不是任何图书馆的装备样本库都合格,另外还应附上农家书屋的样本工程证明。

    该中心随即答复了K公司的质疑,但K公司对答复不满意,很快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经过审核K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相关文件后,对投诉进行了答复。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经调查了解,多年来政府采购图书主要以院校采购为主,现在图书市场上的供应商也都以院校图书供应为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大专院校和中小学两类。农家书屋图书采购是近年来图书采购的新兴类别,市场上还没有以农家图书为主的图书供应商。本项目是为农家书屋采购图书,阅读对象以农村成年人为主,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书清单,书目主要以科教科普类图书为主,采购人认为,大专院校类图书更能满足阅读对象的需要。随着农村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文化教育的普及,农民的文化素质和追求的物质、精神境界也逐步提高,大专院校的科教科普类图书逐渐成为村民平时喜欢阅读的材料。所以,本次采购在"商务评审"中参考大专院校图书采购标准来考核企业商誉,能够适应形势发展和现实需要,这一要求是合理的。

    经查阅样书清单,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不到图书采购总量(31800册)的千分之一,样书比例要求合理,并且既没有指明图书出版社,也没有指明产品品牌,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关于"技术评审"中的装备样本库是否合法的问题,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该评审因素是考察和证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及实力的重要体现。由于市场上没有专门的农家图书供应商,让拥有图书装备样本库的供应商都获得评分,是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和体现公平性的结果。在评审因素中设置装备样本库,可以证明供应商现场供货能力的强弱,能让采购人获得更喜欢、更广泛、更丰富的图书选择空间,这样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问题:"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评分因素应如何设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专家点评

    关于"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评分标准问题,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评审分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方面。"商务评审"主要考察投标人的成本、财务及经济方面的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可靠性,报价结构或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投标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等。"技术评审"主要考察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及项目的实施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对招标文件中质量、技术说明或要求的理解深度及响应程度,进度计划或交货期限的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项目实施能力、经验及质量的控制与保障措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在技术方面提出建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

    在本案例中,采购人及操作项目的采购中心在制作招标文件和设定评分标准时,已充分考虑了该项目采购需求的特殊性,并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制作招标文件,并没有设置不合理,带有唯一性、偏向性的商务及技术条件。从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看,招标文件基本能够保证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竞争,没有随意提高项目的采购门槛,没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值得注意的是,从案例介绍情况看,K公司看似是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但实际上针对的是招标文件及其评审因素。如果K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不合理,恰当的做法是在领取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或开标之前就此提出质疑,而不是等到采购结果公布之后、自己没能中标之时。

    在采购实践中,供应商因对采购结果不满而质疑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减少或避免这样的质疑,确保采购活动顺利开展,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潜在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在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该投标人将在下次参加本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中被扣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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