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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部3年公布政采案例看供应商维权

作者:赵会平 发布于:2013-09-09 09: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以财政部三年(2010年7月-2013年7月)公布的政采案例为样本,分析政采具体案例的特点

    理性应对投诉举报 科学完善政采监管

    编者按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是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政府采购制度实践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对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探讨必须坚持从实践出发的视角:关注实践中的共性问题、回应实践工作的关切,并从实践中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在于实施。法律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规律性现象,又往往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法律执行的效果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因此,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赵会平通过对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3年间财政部受理的政府采购实际案例,探讨其特点,分析其给我们的启示,无疑值得从业人员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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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样本说明

    财政部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号)》(为行文简洁,以下类似表述简称"信息公告第×号")起,通过集中统一、连续编号的方式,截至目前共发布75份信息公告,在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执法和促进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公开透明的同时,为全国政府采购执法提供了借鉴参考的良好样本,也为政府采购案例的实证分析提供了宝贵资源。出于讨论的严谨和科学性要求,对本文案例样本来源及取舍情况说明如下:

    (一)数据来源

    为保证所有案例样本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所有案例数据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之"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自设立以来,已连续发布财政部第一号至第七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信息编号基本完整(缺第六十号,原因不明)。在目前可以查证的渠道中,该栏目发布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最为及时和规范,可视为具备内容完整性,避免信息碎片化所导致的以偏概全。

    (二)案例选取

    一方面,在时间范围上,为保证案例样本满足代表性、普遍性的要求,考虑到案例分析对象的数量规模需要,以财政部信息公告时间为主要依据,并个别参考具体案件发生的时间,案例样本时间覆盖2010年7月16日至2013年7月15日的整整三年,以期反映在此时间范围内政府采购执法情况的阶段性特征。同时,对实际发生时间与公告时间过度脱节、参考价值较低的个别案例予以排除,如2013年6月7日公告的"信息公告第七十三号",实际发生时间即供应商实际提起投诉的日期为2004年12月21日,已远远超出阶段性时间范围。

    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案例的一般标准,只有涉及到法律对特定行为的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而存在对实践的借鉴价值。基于本文有关政府政府采购法律执行情况的讨论需要,政府采购案例首先是政府采购法律适用于某一行为从而成"案",方可为"例"。据此,对不符合一般意义上"案例"标准的信息公告不列入案例范围,如代理机构资格确认、授予、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布和发布部分管理性规范的公告等,但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过程中由于实施行政处罚而形成案件的,则作为行政处罚案例收录。

    除此之外,不因作者主观好恶等因素而作取舍,财政部全部75件信息公告中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类型的案例共63件被全面收录(见图1),作为本文讨论分析的案例样本。

    (三)案情归纳

    在提炼和归纳案例样本材料过程中,本文严格忠实于财政部信息公告所披露的内容,在案情事实及处理结果等方面不作人为引申,并杜绝任何主观猜测或其他非权威渠道的信息干扰,尽量避免案例样本材料选取、加工过程的信息失真。

    但出于行文需要且考虑到并不妨碍对问题本身的讨论,描述具体案例样本时对多数当事人信息仅以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概称,对案件中的具体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操作环节进行统一归纳,此种技术处理系反映样本共性特征和类型化研究的需要,不影响案件本身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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