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可以参与政采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3-09-18 14: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联名投诉影响重大,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敢掉以轻心,经过调查核实还原了这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该市教育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2013学年学生饮用水项目"采购,预中标结果公布后,投诉人认为预中标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非独立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向教育局和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并对教育局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很快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阅了预中标供应商的报名资料,并征询了工商部门的意见,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预中标供应商"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白泉水站",的确为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7月24日办理了企业注销手续,并在当天进行"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因此,"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应为2009年7月24日,这与招标文件"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成立时间在2008年8月1日(含)之前"的规定不符。
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内容,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独立法人且在2008年8月1日之前成立没有充分的理由,与《政府采购法》提倡的公平竞争精神相悖。另外,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把好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客观上造成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教育局和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题:如何合理地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专家点评
第一个问题相对简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例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在本案例中,该市教育局未能很好地行使这项权利,其提出的资格要求不够合理,不仅没有为获得最佳的采购结果提供帮助,甚至成为了采购项目失败的"硬伤"。
关于第二个问题,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认为,只要符合项目的具体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个体工商户完全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其中涉及"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三个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三是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符合《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概念要求。
在本案例中,招标采购单位出于种种考虑,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为"独立法人",预中标供应商"白泉饮用水有限公司"为个体工商户,不符合这个要求,因此才引发其他供应商的联名质疑投诉。事实上,这样的规定已经对潜在投标人形成歧视待遇,不应该出现在招标文件中。
法律专家还解释了"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吉林延吉 集采保障村民喝上放心水
本报讯 (通讯员 于作军) 近日,吉林省延吉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了该市环境保护局水源地保护项目采购,在17个村设立水源地防护围栏和警示牌,保障村民喝上放心水。
一直以来,延吉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存在保护设施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周围堆放垃圾、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等问题,对饮水安全造成了威胁。一些饮用水源地还存在供水保证率低、水质不达标等问题,危害群众健康。为了针对性地实施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该中心接受委托组织了本次采购。
据了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防护围栏和警示牌包括1.5米高的白色防护围栏,将泵房的四周围起,并在入口处立着一块标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牌。农村水源污染有人为污染和畜禽污染,有了这个警示牌和围栏,能够有效防止人及畜禽进入水源区,避免饮用水水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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