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项目复杂 可按序号值之和推荐成交供应商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3-10-21 09: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委托该省政府采购中心紧急采购145辆抗旱拉水车,要求供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于任务紧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了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申请。
采购中心接到委托后,针对项目时间紧、数量大,有可能一家供应商难以按时供货的特点,在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条款中规定:本次谈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排序;成交供应商家数以满足采购需求而定,不限于一家;成交供应商供货数量,以每家供应商承诺的15日内供货能力为准。
8家前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只有4家符合资格性要求。随后,谈判小组依次与供应商确定谈判要点,并要求供应商修正一些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商务部分主要修正服务响应时间、服务网络辐射范围、配件优惠率等内容;技术参数主要修正罐体防腐标准。
4家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并对修正后的商务、技术内容进行承诺。最终的报价结果为:A公司报价15.5万元/辆,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50辆;B公司报价16.38万元/辆,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145辆,C公司报价16.66万元/辆,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70辆;D公司报价17万元/辆,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145辆。谈判小组经过综合评定,一致推荐B公司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随后发布了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A公司提出质疑:本公司完全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并且最终报价最低,为何未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后,根据谈判程序、谈判要点及谈判要点修正、专家评审意见记录表、谈判现场记录等作出答复: B公司在配件优惠率、售后服务响应程度、服务网点体系完善等方面的承诺均优于或等于谈判小组确定的商务部分修正内容,A公司只是等于或小于谈判小组确定的商务部分修正内容。B公司不仅符合谈判小组确定的技术部分对罐体防腐设施标准的要求,而且还是整车生产,产量大,在变速箱技术指标上比其他供应商都高。A公司的承诺仍维持原技术标准。在每位专家的推荐顺序中,B公司都排名第一,谈判小组推荐的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也是B公司。
采购中心认为,该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完全满足"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要求,A公司的质疑理由不成立。A公司虽然"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但在谈判小组对该项目的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进行修正后,A公司的承诺与B公司相比,质量和服务并不相等,因此谈判小组推荐承诺更优的B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该如何把握?"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标准该如何理解?
专家点评
竞争性谈判是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所占比重仅次于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关于竞争性谈判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其他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在组织谈判活动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和困惑,特别是对"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个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的把握,更是存在不同的理解。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其核心是对"需求、质量、服务、价格"四要素的认识和把握。
所谓"需求",应从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两个方面来把握,资格性审查用来确定报价人是否具备报价资格,符合性审查用来确定报价人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否作出响应;"满足采购需求"针对的是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后均符合要求的所有报价人。所谓"质量",应从生产设备的先进性、技术人才的密集性、质量管理的控制性、技术规范的偏离性、用户满意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来把握。所谓"服务",应从货物的运输能力、安装调试技术能力、履约能力、售后服务队伍的技术力量、解决问题的响应时间等方面来把握;"质量和服务相等" 针对的是谈判小组修正质量和服务标准后,报价人作出全面承诺的比对结果。所谓"价格",是指谈判小组修正质量和服务要求标准后,报价人在作出全面承诺基础上的综合报价。
对于通用的、一般性的谈判项目,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比较容易把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可以事先在谈判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服务、价格等因素的排序和分值比重,采用"序号值之和"法,汇总各评审专家意见,形成谈判小组集体推荐意见,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任何一个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都要在评审意见表中清晰记录和阐述谈判程序中每个环节的谈判要点,并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出谈判过程和专家个人意见,经得起社会监督和法律制度检验。
总而言之,竞争性谈判既有"刚性的"不可逾越的原则性,又有"柔性的"可以修正的灵活性,只有结合项目特点合理编制谈判文件,准确把握谈判要点,详细规定修正标准,认真分析报价组成,才能够把握好"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节选)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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