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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质疑 劝停项目采购不可行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3-11-13 09: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实验设备项目的评标后,遭到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A公司的质疑。该供应商在质疑中称,此次采购的评标一定有猫腻,因为本公司的报价比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C公司的报价低,产品质量也比C公司所投产品的质量要好很多。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发现,在此次采购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分时,确实出现了对A公司该给分的项未给分、对C公司不该给分的项却给了分的事实。

  面对这样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只有在报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评审。在这轮评审中,先前排名第二的A公司成了第一名,而先前排名第一的C公司却成了第三名。

  不满这样的变化,C公司也提出了质疑。不过,C公司的质疑理由却是:本公司再次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后,发现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有问题,根据这个评分办法评出的结果不应该被认可,请求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受理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

  但是,此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却认为,同一次采购再次出现问题让监管部门知道很不好,于是选择了掩盖问题的方式,私下找采购人"通融",让其终止这次采购,等矛盾淡化后再找时间重新组织该项目的采购。

  没想到,重新评审后成为第一名的A公司不甘心即将到手的鸭子飞了,又就此提出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表示,由于工作内容的调整,此次采购的设备采购人不需要了,所以此次采购现在终止了。不满质疑答复,A公司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采购人终止招标的理由不充分,应对其擅自终止招标依法处理。为了减轻本单位的责任,采购人向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说出了终止招标的实情。于是,最终当地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恢复采购,并对采购代理机构请求采购人终止招标的做法进行了相应处理。

  问题:采购过程中,采购人能否擅自终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连续遭遇质疑应该如何去应对?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何种情况应该终止采购活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有瑕疵不是应被认定为终止招标的法定理由。因此,上述采购活动不应该被终止。而且,根据《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既然不能"擅自终止",那就应该征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同意才能终止。

  在上述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在遭遇质疑后,为了掩饰招标中出现的问题和瑕疵而请求采购人终止采购的做法显然是在知法犯法,而且也是十分不理智的。因为作为一个专业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不知道《政府采购法》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与采购人串通的行为很不利于自身的健康发展。即便监管部门未发现这一问题,也可能会为机构今后的发展留下隐患,因为有"把柄"在采购人手里。今后采购人一旦提出倾向性、排他性需求,采购代理机构就会难以应对。答应吧,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呢又担心采购人"旧事重提"。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中,发现采购过程出现问题时,无论是在什么阶段,也不管是什么问题,甚至是同一项目发现了多个问题,最明智的做法都是及时纠正错误,依法实施操作。否则,可能会让自己更加被动。上述采购中,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时发现问题后,及时和监管部门沟通,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补救,那质疑就不会上升为投诉。项目的操作虽有波折,但肯定不会因此受到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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