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错评 重新招标仍引发联名投诉
作者:何志勤 发布于:2013-11-25 12: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6月27日, A、B两家公司联名向采购中心质疑S公司的投标资格。A、B两家公司认为,S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近三年(2010年5月1日以后)有生产制造叶轮直径≥1950mm的竖井贯流泵(或潜水贯流泵、或灯泡贯流泵)并成功投入运行1年以上业绩的资格要求。
采购中心接到质疑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S公司的资格进行了复核,结果发现S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了生产制造叶轮直径2250mm的立式轴流泵的业绩,无生产制造贯流泵的业绩证明材料。
在采购中心向S公司了解情况的过程中,S公司承认他们所提供的投标资料中确实没有相关贯流泵业绩证明材料,并向采购中心补交了与重庆某公司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叶轮直径2000mm的灯泡式贯流泵《客户订货合同》,但采购中心没有受理S公司所提交的补充资料。
由于S公司资格条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采购中心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宣布S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招标。7月4日,采购中心发布再次招标公告,组织第二次招标工作,第二次招标共有4家供应商报名参加。8月1日,第二次开标如期进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S公司再次被推荐为预中标供应商。
预中标公告发布后,A、C、D三家公司联名提出质疑,依旧认为S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条件。
采购中心就质疑问题答复:S公司在第二次招标报名时就提供了其与重庆某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签订的叶轮直径2000mm灯泡式贯流泵《客户订货合同》原件及设备正常运行1年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在评标期间,有关人员按合同记录的订货方经办人及联系方式,与该经办人取得了联系,该经办人证实了合同存在并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纪检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共同参与了S公司合同原件与投标资料中复印件的复核比对,经复核比对合同原件与投标资料中业绩复印件内容一致。采购中心认为S公司中标结果有效。
A、C、D三家公司对采购中心答复不满意,于8月26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向投诉人方和被投诉人双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到S公司实地调查,取得了贯流泵生产计划表、产品设计图纸、水泵装配任务、产品质量追溯单、产品设计检测报告、产品出库单、单位业务往来财务票据等相关原始资料,而投诉人称是从采购单位人员获得S公司不符合资格条件信息,但没能提供S公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有效证据。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S公司业绩真实,不存在业绩造假的情形,具备投标文件所规定的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了驳回投诉人投诉的处理决定。
问题:1.采购中心遭遇质疑后应如何理性应对?2.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把好招标文件制作关?
专家点评
上述采购中,S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生产制造贯流泵的业绩证明材料"却在评审时顺利过关是诱发第一次质疑的根本原因。所幸的是,采购中心在遭遇质疑后,及时向S公司进行核实,在确认了其在投标时确实未提交相关证明时,选择了认定其中标无效,而不是接受其补交材料。采购中心的操作是合法合理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投标截止时间后显然是不能补充的,否则政府采购就很难公平、顺利地进行。
在重新招标中,采购中心就第一次招标时评审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了重点关注,对S公司第一次投标时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实。这体现了采购中心的认真负责。
透过上述案例,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在招标文件制作过程中,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人员,采购单位怎么提就怎么写入招标文件。而采购单位方面,由于各种原因,设置的资格条件常有不合理现象,资格条件通常设置过高。在上述案例中,贯流泵和立式轴流泵的生产制造技术虽有所不同,但无本质区别,即使S公司没有做过贯流泵,也未必不能生产贯流泵。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同时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认真审核采购人提出的相关要求,避免不合理的或过高的要求写入招标文件而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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