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受市场调节 是否低于成本难认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4-01-10 10: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对于市场调节价产品(或服务)采购,投标人自身情况不同,投标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谓的"市场成本价",不能以市场普遍价格来确定中标人的成本价。
价格受市场调节 是否低于成本难认定
案例回放
采购代理机构经过调查发现,中标人对所有的货物均有明确的报价,并没有故意遗漏某些项目不报价。但在调查中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采购代理机构也很困惑:家具产品价格一般受市场调节,没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中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不好确定。
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向A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提供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事实证明;同时向中标人发函,要求中标人说明其中标价的成本构成;派人到中标人当地的物价和统计部门,调查了解中标人的成本价问题。
A公司回函称,根据其对市场情况的了解,该项目的中标价低于市场上的普遍报价,并提供了一些厂家、商家的报价。中标人回函则称,其投标报价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制定的,没有低于其成本价,并提供了该项目的成本价大致估算表。
采购代理机构对中标人当地物价和统计部门的调查却没有结果。两个部门均称,价格受市场调节的产品的成本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物价和统计部门无法知道。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A公司提供的材料只能说明市场价格情况,中标价虽然低于市场普遍价格,但不一定低于成本价。A公司以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引出问题
对于价格受市场调节的货物,如何认定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专家点评
投标供应商对于价格问题的质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质疑高价中标;另一种是质疑低于成本价中标。提出高价中标质疑的供应商认为,中标价高于市场平均价不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要求,浪费财政资金;提出低于成本价中标质疑的供应商则认为,如果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就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的大多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受到市场调节,除了中标人的说明外,采购代理机构无从了解其成本构成。质疑人很难提供中标人成本价的证明材料,政府相关部门也无法证明中标人的成本价,如果仅以中标人的说明来确定中标价不低于成本价,未免显得证据不足。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此类质疑时,不能直接作出"中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结论。
比较周全的答复是:本次招标采购的产品(或服务)为市场调节价产品(或服务),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依法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有权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报价。投标人自身情况不同,投标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谓的"市场成本价",不能以市场普遍价格来确定中标人的成本价。由于质疑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价,经调查也无法核查中标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价。
法规链接
《价格法》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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