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能无理由否定评标结果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4-04-14 11: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其所需的空调机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300万元,共有六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平均报价200万元左右。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由四位专业评委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
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代表很不满意,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也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意见,还抛出几句话:"我们预算充足,为何只用去一半?这么差的空调机组到底是给谁用的?我们都没有听说过这个品牌,为什么非要我们采购不想要的空调机组?这个中标结果我们肯定不会确认"。说完后,采购人代表便愤然离席。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四位专家能形成多数意见,采购人代表既不写明书面意见又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应视其同意专家形成的意见。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评标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如果找不到法定的理由,就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专家指出,如果采购人认为评标结果或过程有问题,就要在确认中标结果前向集中采购机构或监管部门提出,一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应该依法处理。
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供应商可以质疑,但法律没有赋予采购人可以书面质疑中标结果的权利。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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